豫国税函[2013]102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信息接收确认等工作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2-06-03
摘要:主管国税机关应当当场核对纳税人的申请资料,经核对一致且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政策要求的,当场受理,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留存有关资料复印件并将原件退还纳税人。对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确定免抵退税计税办法

  主管国税机关在办理服务出口退(免)税认定时,对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属原适用免退税计税方法的出口企业,应按有关规定将其计税方法调整为免抵退税办法。

  (4)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

  主管国税机关应当当场核对纳税人的申请资料,经核对一致且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政策要求的,当场受理,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留存有关资料复印件并将原件退还纳税人。对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主管国税机关应及时将完成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的纳税人信息录入到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之中,并在综合征管系统中添加出口退税企业标志。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试点纳税人信息接收、确认、税务登记、税种核定、资格认定等工作,是实施营改增的最重要的基础工作之一,事关试点改革在国税系统的顺利推行,程序多,业务杂,任务重,时间紧,要求高,难度大。各地应对此项工作高度重视,认真组织,成立相应专项工作组,统筹各项工作,制定具体工作实施方案,主动加强与地税部门的沟通联系,既要保证税源按时顺利交接,又要抓紧时间切实组织好税源的调查确认以及相关征管手续的办理和录入工作,为下一步试点纳税人顺利纳入国税部门管理奠定基础。

  (二)明确职责,责任到人。营改增从税源移交到有效纳入国税管理,工作环节多,业务项目多,各地要科学安排,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进一步充实内容,细化步骤,明确分工,逐条逐项地将具体工作分解到岗、责任到人、落实到位,确保事事有人管、户户有人包。对纳税人主动申请的,要落实首问责任制,根据有关政策认真确认并办理。同时,各级税务部门要加强对调查确认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督导,防止工作出现脱节或棚架现象,必要时可以进行抽复查,特别是对税源调查责任人调查确认和当场办理的涉税事项进行抽复查,对调查确认不认真,影响纳税人涉税事项办理,给试点纳税人带来不必要的负担的,要追究责任。

  (三)双向减负,综合办理。营改增试点改革涉及业务繁多,工作量大,更涉及纳税人配合税务机关做好数据确认、信息采集、文书填报、涉税程序办理等工作,需要基层和纳税人付出很大精力。各级国税机关在具体工作中既要细致全面,又要统筹安排,本着减轻基层和纳税人负担的原则,做好事前工作计划和组织实施方案,并尽可能坚持一次调查、综合办理的原则,切实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进行。对相关征管手续、资格认定等工作可采取“前台采集,后台办理”的方式,凡是在调查确认环节能办理的手续、采集的信息尽可能当场办理,以方便纳税人并减轻办税服务厅集中办理的工作压力。相关数据处理能够采用技术手段实现的不用手工操作,多项业务能够一次完成的不分项分次处理,需告知事项能够一次告知的不多次多头告知,涉税手续能够当场办理的不往返办理,避免基层和纳税人重复劳动、无谓劳动、低效劳动。对有关事确实无法同时、当场办理,或实际情况变化需要重新调查、办理的,应实事求是地处理,但应尽可能的减轻对基层和纳税人的影响。工作过程中要认真负责,争取把环节考虑得更细致,把细节考虑得更周全,对省局规定和附件所列事项不能满足基层征管实际需要的,可根据实际和需要进行调整完善,保证信息调查和采集的完整、准确性和满足税收征管需要。

  (四)沟通协调,通力配合。营改增试点改革是一项综合性工作,涉及内外部、多部门、多岗位。对内,各地既要细化分工,明确责任,又要沟通协调,齐心聚力,建立健全部门沟通机制,确保上下级之间、不同部门之间、不同岗位之间沟通顺畅,配合密切,群策群力,共同研究处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难点,确保无缝衔接,形成工作合力,有条不紊地推进试点工作。对外,要加强与财政、地税等部门的信息沟通和工作协作,积极主动处理部门衔接有关事宜。

  (五)提高效率,按时完成。营改增各项工作时间性强,要求高,各单位在开展实地调查确认前,应集中调查人员进行培训,认真学习省局通知内容和本单位制定的具体实施方案等,让每个调查人员明确本次工作的内容、方法、标准和时间安排等,确保调查确认工作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按时保质完成,推动试点工作顺利、有序进行。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报告省局。鉴于营改增试点纳税人新增及变动情况,为掌握工作进度,各地国税机关应根据实际调查确认情况填写《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信息调查确认情况汇总表》(附件8)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信息确认清单》(附件9),分别于6月20日、6月30日、7月10日、7月20日、7月30日上报省局。

  附件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告知书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调查确认表

  3.确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通知书

  4.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缴纳营业税期间营业收入确认通知

  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

  6.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

  7.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

  8.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信息调查确认情况汇总表

  9.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信息确认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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