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国税函[2013]102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信息接收确认等工作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2-06-03
摘要:主管国税机关应当当场核对纳税人的申请资料,经核对一致且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政策要求的,当场受理,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留存有关资料复印件并将原件退还纳税人。对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信息接收确认等工作的通知

豫国税函[2013]102号           2012-6-3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郑州新区国家税务局: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扩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的意见》(税总发[2013]44号)、《河南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信息传递工作方案》(豫财税政[2013]24号,以下简称《信息传递方案》)和《河南省国家税务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方案》(豫国税函[2013]90号)等有关工作要求,为确保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工作有序进行,经研究,现就信息接收、确认、税务登记、税种核定和资格认定等相关工作事项明确如下:

  一、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信息接收

  根据《信息传递方案》规定,国、地税之间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信息传递采用县(市、区)、省辖市、省同级传递移交模式,地税部门于5月27日前向同级国税部门传递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信息。

  各地要成立由征管、货物劳务税、信息中心、收入规划核算、纳税服务、政策法规等部门参加的专项工作组,主动与当地地税部门联系,按照相关要求,认真履行《信息传递方案》中有关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信息交接的相关手续,确保信息及时准确交接,手续完备。

  二、营改增试点纳税人调查确认

  各地国税部门要迅速组织开展交接税源调查确认工作,对接收的纳税人信息要逐户、逐项落实到具体责任人,要明确调查确认任务,强化责任追究,保证试点纳税人调查确认工作按时、高效完成。调查确认原则上应于6月10日前完成。

  税源调查责任人在收到分配的纳税人信息后,要迅速逐户开展实地调查确认。调查时向纳税人发放《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告知书》(附件1),同时发放《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调查确认表》(附件2,以下简称《调查确认表》),辅导纳税人按照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如实填写,确认其是否属于营改增试点范围,是否按差额征收营业税,是否享受营业税优惠政策等内容。调查人员应当场核对纳税人实际生产经营情况与所填《调查确认表》内容是否吻合,核对无误后双方签字确认。

  对经确认属于营改增试点范围的纳税人,凡需要纳税人办理的涉税事项,如税务登记、税种登记、票种核定、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等,调查人员可现场将以上工作事项的相关调查、信息采集以及表证单书填制工作一并办理。需要纳税人到国税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的,要告知纳税人办理的地点、时限、程序和需要报送的资料(具体主要事项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告知书》第三条)。

  对调查对象提出其不属于营改增试点范围的,调查人员应要求纳税人在《调查确认表》的相关栏目填写其实际从事的业务以及不属于试点范围的理由,由主管国税机关与同级地税部门共同协商确定。国、地税部门意见不一致的,分别上报上级国、地税部门协商解决。

  对不在地税移交名单范围内、直接向国税部门提出纳入营改增试点申请的纳税人,国税部门应尽快进行核实,属于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的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三、税收管理事项的具体实施

  各地应综合协调和组织实施调查确认和后台相关征管手续的办理工作,如税务登记、税种登记、票种票量核定、定额核定申报方式确认、税款入库级次确认、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等,以及及时、准确将相关信息导入或录入综合征管软件、防伪税控、出口退税等相关信息系统等工作应于6月20日前完成。

  (一)税务登记

  所有属于营改增试点范围应税服务的纳税人均应依法办理登记手续。属于国地税联合办证的(即税务登记证上加盖有国、地税两个部门印章,以下简称“共管户”),符合法定要求的,不再进行税务登记,只办理税种登记、票种票量核定、发票领购簿发放、定额核定、申报方式确认、税款入库级次确认等涉税事项。对实际情况与税务登记证内容不符合的纳税人,应根据相关规定,按照调查确认结果重新办理税务登记及其他相关手续;不属于国地税联合办证的(即税务登记证上只加盖有一个部门印章,以下简称“非共管户”),依税法规定分两种情况处理:之前在国税部门办理过税务登记现为注销状态的,应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等有关事项;之前未在国税部门办理过税务登记的,应办理税务登记、税种登记、票种票量核定、发放发票领购簿、定额核定、申报方式确认、税款入库级次确认等涉税业务。

  (二)发票和税控管理

  各地要依照税法规定,对确认属于试点范围的纳税人,及时开展票种、票量、发票限额核定以及相关税控设备发行等工作,并及时将相关事项告知纳税人。具体操作如下:

  1.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和税控管理

  对申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的一般纳税人,应根据其实际经营情况合理确定各票种的发票用量、版面;并根据试点纳税人所属行业类型按相关规定分别确定所使用的税控设备。各地要准确确定税控设备使用计划,于6月20日前上报省局(货物和劳务税处),为下一步培训、初始化发行、安装等做好基础工作,确保试点纳税人8月1日起能通过税控系统正常开具发票。税控设备使用规定及发行安装要求另行下发。

  2.普通发票

  (1)主管国税机关要合理确定试点纳税人的普通发票票种、票量,满足纳税人正常的发票需求,减少发票领购次数,引导纳税人正确使用普通发票。试点纳税人初次领取发票数量可以放宽到3个月使用量。对使用冠名发票的纳税人,审批印制数量应满足纳税人1年的使用量。

  (2)原使用地税部门监制的通用机打发票的试点纳税人,可继续使用国税部门监制的通用机打发票;原使用地税部门监制的通用手工发票、定额发票的试点纳税人,在坚持纳税人自愿原则的前提下,可积极引导其使用国税部门监制的通用机打发票;原使用地税部门监制的冠名发票的试点纳税人,根据需要,可向国税部门申请办理冠名发票相关事项。

  (3)各地要准确测算试点纳税人各类普通发票用量,并制定发票印制计划,6月20日前上报省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

  根据总局和省局相关发票印制情况,各地应及时向试点纳税人供应各类发票,原则上7月25日前供应到位,确保试点纳税人8月1日起能够正常开具发票,但不得提前开具。对于领取通用机打发票的纳税人,各地要做好《普通发票网络服务系统》初始化工作,保证试点纳税人8月1日起通过《普通发票网络服务系统》正常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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