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范围内异地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无须开具“外管证”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3-09-26
摘要: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日前印发《关于改进外出经营税收管理的通知》,通知明确从2013年10月1日起,在本省范围内异地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须再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简称 外管证 ...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日前印发《关于改进外出经营税收管理的通知》,通知明确从2013年10月1日起,在本省范围内异地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须再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简称“外管证”),在外出经营地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直接凭《税务登记证》副本、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经营项目合同协议等资料申请报验登记即可。对跨省从事临时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和《外管证》开具使用要求,则暂维持不变。这是省地税局实践群众路线,为纳税人和基层税务部门减负的重要举措。

  相关政策——苏地税函[2013]221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改进外出经营税收管理的通知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局:

  为有效落实“两个减负”要求,省局决定从10月1日起,简化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手续,进一步优化管理方式。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简化管理手续
  从10月1日起,对在本省范围内异地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浩动的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取消申请开具和核发《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管理事项,改由纳税人在经营地地税机关直接凭相关资料申请报验登记。

  对跨省从事临时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和《外管证》开具使用要求,暂维持不变。

  二、优化管理方式
  1、取消《外管证》管理手续后,纳税人在到达经营地从事生产经营前,向经营地地税机关的纳税服务机构提供《税务登记证》副本、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经营项目合同协议等资料,直接申请办理报验登记。经营地地税机关的纳税服务机构应对资料的完整性和一致性进行审核,并在大集中系统中即时录入报验登记信息。资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

  纳税人在经营地办理的其他涉税事项按有关规定执行。

  2、纳税人因外出经营活动需延长报验登记有效期的,可凭《税务登记证》副本、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经营项目合同协议等资料,予以延期。

  3、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后,应向经营地地税机关结清税款、缴销未使用的发票。

  4、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申报纳税情况分别纳入机构所在地和经营地市、县(区)地税机关风险管理。

  以前有关规定与本文精神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