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日前印发《关于改进外出经营税收管理的通知》,通知明确从2013年10月1日起,在本省范围内异地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须再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简称“外管证”),在外出经营地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直接凭《税务登记证》副本、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经营项目合同协议等资料申请报验登记即可。对跨省从事临时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和《外管证》开具使用要求,则暂维持不变。这是省地税局实践群众路线,为纳税人和基层税务部门减负的重要举措。 相关政策——苏地税函[2013]221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改进外出经营税收管理的通知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局: 为有效落实“两个减负”要求,省局决定从10月1日起,简化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手续,进一步优化管理方式。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简化管理手续 对跨省从事临时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和《外管证》开具使用要求,暂维持不变。 二、优化管理方式 纳税人在经营地办理的其他涉税事项按有关规定执行。 2、纳税人因外出经营活动需延长报验登记有效期的,可凭《税务登记证》副本、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经营项目合同协议等资料,予以延期。 3、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后,应向经营地地税机关结清税款、缴销未使用的发票。 4、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申报纳税情况分别纳入机构所在地和经营地市、县(区)地税机关风险管理。 以前有关规定与本文精神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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