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自贸区合资旅行社放行未提免税店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作者:夏冰 人气: 时间:2013-09-28
摘要:  针对旅游行业,《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以下称《方案》)允许在试验区内注册的符合条件的中外合资旅行社,从事除台湾地区以外的出境旅游业务。但对外界较为关注的自贸区内是否开设免税店,《方案》并未提及...

  针对旅游行业,《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以下称《方案》)允许在试验区内注册的符合条件的中外合资旅行社,从事除台湾地区以外的出境旅游业务。但对外界较为关注的自贸区内是否开设免税店,《方案》并未提及。

  业内资深分析人士劲旅咨询CEO魏长仁在接受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指出,“自贸区放开符合条件的中外合资旅行社的准入门槛,将吸引那些还没有取得出境游资质的合资旅行社,加快在上海自贸区设立分公司或将注册地迁至自贸区。这个举措必将加快中外合资旅行社经营出境游业务的步伐。”

  出境游业务资质放开
  《方案》对旅游行业的影响,最为深远的便是自贸区内旅行社将允许外资深度进入。

  2009年颁布的 《旅行社条例》规定,旅行社取得经营许可满两年,且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可以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2010年8月,国家旅游局和商务部联合发布了《中外合资经营旅行社试点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监管暂行办法》,并在2011年5月确定了第一批试点经营中国公民出境旅游业务的3家中外合资经营旅行社名单。

  “目前在我国成立的中外合资旅行社总共约有18家,仍有15家左右没有取得经营中国公民出境旅游业务的资质。”魏长仁告诉记者,此次《方案》的出台,是继2011年放开第一批试点后,更大范围的开放中外合资旅行社经营出境游业务的具体措施。

  中青旅(600138,股吧)副总裁高志权指出,《方案》取消了旅行社获得经营许可满两年后才可经营出境游的限制,对于旅行社来说无疑是重大利好消息。“整个旅游业最看重的是出境游业务,这次放开让旅行社获取回报的时间缩短了两年。”

  除此之外,在业内人士爱游观察负责人郑荣锋看来,“自贸区政策的推出将把具有更好服务理论的跟团游产品带入中国市场,这将更大范围的推动新兴的旅游产品的开发和推广,比如加速邮轮等新业态的发展。”

  自贸区免税店成悬念
  上海自贸区多项配套建设正在加快。此前有媒体报道,上海市正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在上海市选点设立免税商品购物店。但在近日举办的2013年上海参事国是论坛上,上海市政府参事室主任王新奎表示,“目前自贸区内没有考虑开设免税商店,不会复制"离岛免税"模式。”此次,对于自贸区内是否开设免税店,《方案》也未提及。

  一直以来,都存在是否开设免税店的争议。市场上有呼声称,“自贸区开设免税店将对上海市区内的商业带来毁灭性的冲击,届时只要在免税优势可以覆盖的交通或流通成本半径内,商业就将面临灭顶之灾。”

  但王新奎认为,“改革红利要让全民共享,而不是让某一个群体独享。所谓红利,当然不是指买哪样东西更便宜。”他说,“改革红利也是每个人、每个企业参与的结果,不能不参与改革,却只伸手要政策、要红利。”

  同样,在自贸区免税店的问题上,上海财经大学陈波也认为可能暂时难以通过,原因在于海关监管难。

  但郑荣锋则十分看好免税店,他对记者指出,免税店的政策如能落实,将带动入境游客和过境游客,特别是韩国、日本作为出发地的邮轮入境业务的发展。

上海自贸区重新引入资产评估增值所得递延纳税政策

1、政策依据
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3〕38号)
王骏点评:政策情况下还需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依据国务院文件精神发布财税字文件明确具体的政策适用
2、政策内容
注册在试验区内的企业或个人股东,因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等资产重组行为而产生的资产评估增值部分,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缴纳所得税。
3、适用主体
注册在试验区内的企业或个人股东
王骏点评:不管是企业还是个人都可以适用该政策,该政策既适用于企业所得税,又适用于个人所得税。
4、适用业务
因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等资产重组行为而产生的资产评估增值
王骏点评:并非仅仅还适用于非货币资产出资,估计也会推广到股权收购、资产收购等其他重组业务中。
5、计税方式
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缴纳所得税
王骏点评:对所得予以递延,分期计税
6、政策溯源
1、2008年1月1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之前,根据国税发[2004]82号文和国税函[2008]264号)文规定,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发生的转让、处置持有5年以上的股权投资所得、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让所得、债务重组所得和捐赠所得,占当年应纳税所得50%及以上的,可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2、国税函[2005]319号文规定,考虑到个人所得税的特点和目前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实际情况,对个人将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后投资于企业,其评估增值取得的所得在投资取得企业股权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投资收回、转让或清算股权时如有所得,再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其"财产原值"为资产评估前的价值。
王骏点评:上述两套政策目前均已废止,上海自贸区的相关政策与其有一定的渊源,但并非简单重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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