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从2014年1月1日起,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对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文件,《通知》主要有以下看点: 一、交通运输业全部纳入营改增范围 二、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改增税率明确 三、售后回租业务扣除租赁有形动产价款本金 四、国际货代实行差额征税政策 明确对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实行差额征税政策,解决原差额征税政策取消后出现的负担增加问题。 五、部分代理服务可以扣除政府性收费后作为销售额 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六、授权省级财政和税务部门审批区域范围内总分机构汇总纳税事宜 七、优惠政策 2、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业服务和收派服务免征增值税; 3、延续铁路运输服务、邮政业服务原营业税优惠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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