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管理问题的公告 湘财税[2013]34号 2013-06-27 根据国务院统一部署,自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进一步扩大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为了积极稳妥推进我省营改增试点工作,保障试点顺利实施,现将税收管理若干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税务登记 属于营改增试点范围的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一)2013年6月10日前地税机关移交给国税机关的试点纳税人,主管国税机关完成信息核查采集工作后,应当于2013年7月15日前将税务登记信息录入系统,向试点纳税人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二)2013年6月1日至7月31日期间,试点纳税人在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应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主管地税机关应向纳税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三)2013年8月1日(含)以后设立的纳税人应直接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四)依法负有扣缴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比照本条第(一)至(三)项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二、关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试点纳税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在500万元(含)以上的,应当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减免税销售额、提供境外服务销售额以及按规定已从销售额中扣除的差额部分。年销售额的确定时间为:经营期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对2013年1月1日以后开业的纳税人,年销售额的确定时间为开业之日起的12个月内。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连续不超过12个月应税服务营业额合计÷(1+3%)。 原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兼有应税服务的,应税货物或劳务年销售额与应税服务年销售额不能合并计算,应单独计算确认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是否达到规定的认定标准。 (二)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小规模纳税人或新开业的纳税人,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成为一般纳税人。 (三)2013年8月1日前已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有应税服务的试点纳税人,不需重新申请认定,由主管国税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四)下列纳税人可以不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1.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 2.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五)主管国税机关应当加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做好辅导、核查、认定、告知等工作,并于2013年7月15日前完成认定工作。 三、关于纳税申报 (一)试点纳税人2013年8月申报期(税款所属期7月)仍按现行营业税规定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自2013年9月申报期(税款所属期8月)起,应当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二)自2013年9月申报期起,所有增值税纳税人(包括原增值税纳税人和试点纳税人)一律启用新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主管国税机关应当及时告知、辅导和督促纳税人正确填报新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 (三)试点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远程抄报税、网上认证、网上申报等方式进行抄报税、认证和纳税申报。 试点纳税人远程抄报税、网上认证、网上申报不成功的,可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 (四)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3年7月31日前开具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除外)、公路内河货物运输统一发票,在规定的抵扣期限内可以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抵扣期结束和取得2013年8月1日(含)以后开具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除外),均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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