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代扣代缴预提所得税的计算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第(一)款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不得扣除相关成本和其他税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非居民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9号)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的非居民企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并且在官方的解读中举例说明。
应扣预提所得税额=300000/(1+6%)×10%=28301.89
4、S企业的会计分录(假设该特许权使用费计入当期损益,S企业为一般纳税人企业,代扣代缴的增值税可以抵扣)
4.1确认当期损益并代扣增值税时
借:管理费用-特许权使用费 283,018.8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6,981.13
贷:应交税费-代扣代缴增值税 16,981.13
应付账款-B公司 283,018.87
4.2代扣附加税费时
借:应付账款-B公司 2,037.74
贷:应交税费-代扣代缴附加税费 2,037.74
4.3代扣预提企业所得税时
借:应付账款-B公司 28,301.89
贷:应交税费-代扣代缴预提所得税 28,301.89
4.4代缴上述税费时
借:应交税费-代扣代缴增值税 16,981.13
应交税费-代扣代缴附加税费 2,037.74
应交税费-代扣代缴预提所得税 28,301.89
贷:银行存款 47,320.76
4.5将净所得支付给B公司时(不考虑外币折算的影响)
借:应付账款-B公司 252,679.24
贷:银行存款 252,679.24
注意,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计入成本费用的金额在营改增后和营改增前缴纳营业税有差异,这是由于代扣代缴的增值税进入的增值税抵扣链条所致,如果扣缴义务人为小规模纳税人,或其他原因不能抵扣该税款,则应当全额计入成本费用,这样就一致了。
情况一:合同约定服务价款为境外企业的净所得。
案例2:设立于新加坡的B品牌管理公司将K品牌授权给设立于中国境内一般纳税人企业S使用,按照约定,S公司按照销售额3%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给B公司,同时约定为B公司的税后所得,按季支付。2013年第四季度S公司的销售额为1000万元,应付税后特许权使用费30万元。假设增值税适用税率为6%,预提所得税税率为10%,附加税费合计为增值税税额的12%(城建税7%,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费附加2%)。
分析:有了案例1的分析基础,不难看出:
B公司的净所得=税前收入(含增值税)-应扣缴增值税额-应扣缴附加税费-应扣缴预提企业所得税
应扣缴增值税额=税前收入(含增值税)/(1+6%)×6%
假设税前收入(含增值税)为X,B公司的净所得Y,那么(各税费有变化的,按照实际税(费)率代入上述等式即可)
Y=X-X/(1+6%)×6%- X/(1+6%)×6%×12%- X/(1+6%)×10%
X=1.06/0.8928×Y=1.18727598Y
应付税后特许权使用费30万元换算为B公司的税前收入为356182.79元,也是境内企业S公司应当支付给B公司的全部价款。当然,在扣除各项税费后为净支付额,亦即B公司的净所得。下面计算一下应扣的各项税费,以验算结果。
1、代扣代缴增值税的计算
应扣缴税额=356182. 79/(1+6%)×6%=20161.29
2、代扣代缴附加税费的计算
应扣附加税费=20161.29×12%=2419.35
3、代扣代缴预提所得税的计算
应扣预提所得税额=356182. 79/(1+6%)×10%=33602.15
4、B公司的净所得=356182. 79-20161.29-2419.35-33602.15=300000,与案例2的净所得相符。
5、会计核算
S企业应当以换算后应支付的全部价款为基数按照案例1的分录进行会计核算,会计分录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