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推进,商品、技术、信息、服务、货币、人员等生产要素的跨国、跨地区流动越来越频繁,这对各国税收征管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国对具有实物形态的商品采取报关的方式由海关监管征收各项进口税费。对没有实物形态的商品(服务),则实行源泉扣缴方式进行管理。 源泉扣缴是指以款项支付者为扣缴义务人,在每次向收款方支付有关款项时,代为扣缴相关税款的做法。行源泉扣缴的最大优点在于可以有效保护税源,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防止偷漏税,简化纳税手续。 营改增以后,企业因购买境外企业或个人的服务而发生的许多费用,由原来的扣缴营业税改为扣缴增值税,常见的有咨询费、特许权使用费等。税制改革的变化,给扣缴义务人的履行扣缴义务带来了实质变化,笔者结合实际工作中的案例,分析向境外支付费用时履行扣缴义务的注意事项。 增值税扣缴义务人: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相关政策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企业所得税扣缴义务人:《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归纳上述三个税种涉外税务处理中,扣缴义务人均包括了付款方,因此,企业在向境外购买服务,支付相关款项时,应当仔细分析合同条款,如果外方没有代理人,付款方必须准确把握扣缴的税种和税额,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做好税收风险管理。 二、关注合同条款,应对计税依据变化 2、合同条款对计税依据的影响 这里需要明确的是,境内企业支付给境外企业的合同款项,究竟含税不含税,不是约定而是法定的,是不以纳税人意志为转移的,也就是说合同中关于税费的约定条款即使是缔约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纳税义务也不以该条款而转移,纳税人依然是收取价款的一方,负有代扣代缴义务的一方为扣缴义务人。如果合同约定的款项含税,那么以该价款为基数计算各项应交税费,扣除各项应交税费后的余额为境外企业的净所得;如果合同约定的款项不含税,也就是所谓的包税合同,则应当将不含税款项转化为含税后计算计算各项应交税费。 三、扣缴税款的计算及会计核算 2、代扣代缴附加税费的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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