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财帐[2013]36号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联合监督会计核算单位依法建账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3-01-04
摘要:建账单位是否办理《建账登记合格证》。按规定,建账单位应当在依法设立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当地财政部门建账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建账登记,申请领取《建账登记合格证》以及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会计账簿(已实行免费领取)。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联合监督会计核算单位依法建账的通知

琼财帐[2013]36号        2013-1-4

各市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洋浦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会计核算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会计建账工作,规范会计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海南省建账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我省财政和税务部门联合监督会计核算单位依法建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联合监督建账单位依法建账的目的

  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财政和税务部门联合监督建账单位依法建账的目的,就是为了贯彻落实有关规定,规范会计建账行为,防止账外设账和私设“小金库”等违规行为的发生。

  二、联合监督建账单位依法建账的范围

  联合监督的对象主要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含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企业(含国有企业、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外资企业、城乡集体企业、民营企业及私营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以及应当设置会计账户的个体工商户等。

  三、联合监督建账单位依法建账的主要内容

  (一)建账单位是否办理《建账登记合格证》。按规定,建账单位应当在依法设立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当地财政部门建账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建账登记,申请领取《建账登记合格证》以及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会计账簿(已实行免费领取)。

  (二)建账单位是否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编号并印制的会计账簿。统一编号的会计账簿是指由海南省财政厅监制的,并在账簿“登记启用表”右下角编有“账簿编号”的总账、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和外币日记账四种会计账簿,其他“活页式”会计账簿则没有编码,但账簿的右上角印有“海南省统一会计账簿系列”字样。

  经财政主管部门批准使用计算机替代手工记账的建账单位,应当按照会计电算化规范要求打印账簿,装订成册,并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规定的账册封面(此为免费领取)。

  (三)建账单位是否按规定进行建账复核年检。按规定,建账单位应于每年的1月1日至5月31日持《建账登记合格证》以及总账、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和外币日记账到原所属财政部门建账监督管理机构办理建账审核手续,凡经审核后的账簿,其账簿“登记启用表”的右下角空白处均盖有“××财政建账监管机构账簿复核专用章”的印章,并注有所属账簿复核具体年份。

  四、联合监督管理的主要措施

  (一)建立共同监督制度。省及省级以下各市县财政局、税务机关一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海南省建账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严格要求会计核算单位依法建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应当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会计账簿凭证。

  (二)建立交叉验证制度。财政部门在办理建账复核年检手续时,应查验建账单位账簿是否贴有印花税后才予以办理。税务部门在单位申请领取税务发票时,应当检查建账单位(个人除外)的《建账登记合格证》,如发现不能提供《建账登记合格证》的单位,应向财政部门建账监督管理机构通报。

  (三)建立交叉检查制度。财政、税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相互间可联合开展针对会计核算单位的建账或税收情况的专项检查活动。此外,财政、税务部门在各自履行有关《会计法》执法检查、建账检查、税收稽查等事务时,应当把《税务登记证》、《建账登记合格证》和是否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账簿凭证”纳入检查范围,作为查验的一个必要的依据和程序,从而进一步强化税收和建账管理的严肃性。

  (四)建立相应的联系制度。财政、税务部门根据需要定期或者不定期举行例会制度或联席会议制度,及时把各自执政执法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情况互为反馈,并提出相关建议和措施。

  五、罚则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第二项,私设会计账簿行为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单位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单位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3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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