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税收优惠政策介绍
本篇将截止到2009年的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归纳总结,仅供参考。
一、配套出台三个管理办法
一是自2009年2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2008年第179号)开始施行。此办法从规范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工作,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对进出口货物减征或者免征关税、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具体操作进行了统一。主要内容包括:总则、减免税备案、减免税审批、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减免税货物的处置、减免税货物的管理、附则七个方面。
二是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税收先征后返管理办法》(财预[2009]84号),对经国务院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所有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先征后返均按此办法执行。如果进口货物应返税款为海关填发的《海关专用缴款书》中缴纳入库的全部或部分税款,已经作为进项税抵扣的税款仍然可以享受返税政策。
三是颁布《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进口税收优惠政策暂行管理办法》(财关税[2009]50号),明确在“十一五”期间对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一)免税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财关税[2006]3号所附《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税货品清单》的范围内。
2、与农、林业生产密切相关,直接用于或服务于农林业生产的下列种源:
(1)用于种植和培育各种农作物和林木的种子(苗);
(2)用于饲养以获得各种畜禽产品的种畜(禽);
(3)用于培育和养殖的水产种(苗);
(4)用于农、林业科学研究与试验的种子(苗)种畜(禽)水产种(苗)。
3、进口种子(苗)不得用于高尔夫球场、足球场、度假村或俱乐部等场所的建设;进口种畜(禽)鱼种(苗)不得用于度假村或俱乐部等高档消费场所等。
(二)免税进口野生动植物种源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财关税[2006]3号所附《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税货品清单》范围内的野生动植物。
2、进口单位是动植物科研院所、动物园、专业动植物保护单位、养殖场、种植园,具备研究和培育繁殖条件。
3、用于科研,或育种,或繁殖。
二、促进边境贸易积极发展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边境贸易发展有关财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8]90号)规定:边民通过互市贸易进口的生活用品,每人每日价值在人民币8000元以下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以边境小额贸易方式进口的商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照章征收。
三、修订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
新的《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08年修订)》(2009年第4号公告)规定,自2009年1月l日及以后核准属于《中西部外资目录(2008年修订)》范围的外商投资项目(包括增资项目),享受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相关项目项下进口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上述设备进口的技术和配套件、备件,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和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103号的有关规定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照章征收。对2008年12月31日及以前按照修订前的《目录》办理上述业务的可继续享受优惠政策。但是,必须在文件规定的时限内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
四、进出口货物优惠原产地管理
自2009年3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优惠原产地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2009年第181号)要求,从优惠贸易协定成员国或者地区直接运输进口的货物,凡符合完全在该成员国或者地区获得或者生产的;凡符合非完全在该成员国或者地区获得或者生产,但必须按相应优惠贸易协定规定的税则归类改变标准、区域价值成分标准、制造加工工序标准或者其他标准确定其原产地的;凡符合原产于优惠贸易协定某一成员国或者地区的货物或者材料在同一优惠贸易协定另一成员国或者地区境内用于生产另一货物,并构成另一货物组成部分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相应优惠贸易协定对应的协定税率或者特惠税率。
五、汶川灾区重建进口税收优惠
根据《财政部办公厅、海关总署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落实汶川地震灾后重建进口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关税[2009]39号)规定,自2008年7月1日起,对受灾地区企业、单位或支援受灾地区重建的企业、单位进口国内不能满足供应并直接用于灾后重建的大宗物资、设备等,三年内给予进口税收免税优惠。
六、来料加工装配厂转型进口设备免税
《财政部关于来料加工装配厂转型为法人企业进口设备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关税[2009]48号)规定:自2009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来料加工厂以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设备出资设立法人企业的,准予对其在2008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经办理了加工贸易手册备案、并且在2009年6月30日及以前申报进口的尚处在海关监管年限内的不作价设备,免予补缴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有关不作价设备的海关监管年限可连续计算。
七、内外资鼓励项目免税新规
《海关总署、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内外资鼓励项目免税确认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署税发[2009]290号)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文件精神,内外资投资项目所在地直属海关应凭省级项目审批部门出具的《项目确认书》受理相关投资项目的减免税申请。海关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的确认意见,决定是否办理有关内外资项目的减免税备案、审批手续。
八、新型显示器件进口税收优惠
根据《财政部关于扶持新型显示器件产业发展有关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9]32号)规定:在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对从事薄膜晶体管液晶显示器件(TFT-LCD)、等离子显示面板(PDP)和有机发光二极管显示面板(OLED)的生产企业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净化室专用建筑材料、配套系统以及生产设备零配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但对其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自用生产性(含研发用)原材料和消耗品,免征进口关税,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九、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优惠
根据《财政部关于2009-2011年鼓励科普事业发展的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9]22号)规定:在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对公众开放的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天文馆(站、台)和气象台(站)、地震台(站)、高校和科研机构对外开放的科普基地,从境外购买自用科普影视作品播映权而进口的拷贝、工作带,免征进口关税,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对上述科普单位以其他形式进口的自用影视作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十、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调整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9]55号)规定:
(一)自2009年7月1日起,对国内企业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而确有必要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同时,取消相应整机和成套设备的进口免税政策。
(二)在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进口的重大技术装备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申请继续享受有关先征后退进口税收政策的,应当于2009年9月30日前提交申请文件,逾期不予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