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电信业试点纳税人相关业务处理的通知 鲁国税函[2014]140号 2014-05-20 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方便基层税务机关开展电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相关工作,提高工作效率,省局对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相关业务办理事项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税种登记 (一)试点纳税人应于2014年5月31日前签署完财税库银三方协议,主管国税机关完成协议相关内容的系统软件维护;在5月31日前签订协议确有困难的纳税人,须在2014年6月15日前签订协议并完成相关维护工作,以确保营改增正式实施后纳税人税款的正常入库。协议签订流程及工作要求不变。 (二)电信业改征增值税后,税收收入级次保持不变,与原营业税收入级次相同。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 (一)超过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的试点纳税人 1、试点纳税人填写《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并签章确认(一式两份,税企各一份),打印《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和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山东省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一律由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未超过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的试点纳税人 1.此类试点纳税人填写《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申请表》并签章确认(一式两份,税企各一份),同时应提供认定其他资料,税务机关审核后,原件退还纳税人,复印件税务机关留存,并打印《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税务登记证》副本“资格认定”栏内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 2.此类试点纳税人认证需提供如下资料:(1)《税务登记证》副本(国地税均可);(2)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1份;(3)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或者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代理记账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1份;(4)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或者其他可使用场地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1份。 三、过渡优惠政策资格办理 (一)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的,由试点纳税人提供相关资料,资料齐全、符合要求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完成增值税减免退税资格备案。 (二)电信业境内单位和个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单位提供电信业服务的,直接办理免税备案,不再提供相关资料。 四、发票管理 (一)票种核定 对需要领购发票的试点纳税人,通过金税三期系统【发票票种核定】模块,核定其领购发票的名称、数量以及购票方式等信息。 票种核定完毕后,通过【发票票种核定购票人】模块核定发票经办人员,通过【发票领购簿打印】模块发放发票领购簿。 (二)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审批 通过金税三期系统【综合服务岗(县区大厅)】--【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对“防伪税控系统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进行文书流转审批。 1、核定资料 主管国税机关向试点纳税人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经纳税人填写并签章确认(一式两份,税企各一份)后,打印行政许可相关文书,告知纳税人许可最高开票限额。申请纳税人需要提交经办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2、核定标准 主管税务机关根据试点一般纳税人申请,对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和数量进行核定,保证纳税人生产经营的正常需要。对于中国移动通信、中国联合网络通信、中国电信、中国铁通四家电信运营商,原则上省公司核定其增值税最高开票限额为一千万元,市公司核定其增值税最高开票限额为一百万元。主管国税机关可于2014年6月底前对需要进行实地核查的企业进行实地核查,并补办相关手续。 (三)普通发票衔接事宜 1.纳入本次试点范围的电信企业,一律使用国税机关监制的冠名发票。 2.中国电信集团山东省电信分公司和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及其所属分支机构,可以统一使用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的冠名发票。 五、时间要求 上述事项,除特殊规定外,均应在5月23日前办理完成,以保证培训、税控推行、发票发售等工作顺利推进。 附件:1-2.rar 附件1:山东省电信企业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名单 附件2:山东省电信业增值电信服务企业名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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