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财税[2014]54号 2014-8-19 税屋提示——
1.依据财政部令第114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决定,自2024年1月2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财税[2020]5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的通知,本法规自2020年10月30日全文废止。 3.依据财税[2019]1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铁路和航空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总分机构名单的通知,自2019年1月2日起,对本法规附件,变更、取消本通知附件3所列的分支机构。 4.依据财税[2017]6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铁路和航空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分支机构名单的通知,自2017年8月22日起,对本法规附件,取消本通知附件2所列的分支机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各地反映的情况,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13]111号)有关合资铁路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的事项补充明确如下: 一、对财税[2013]111号文件的附件2,更名和增补本通知附件所列的分支机构、自上述分支机构提供铁路运输服务及相关的物流辅助服务之日起,按照财税[2013]111号文件以及本通知的规定缴纳增值税。 二、对财税[2013]111号文件的附件2所列的分支机构,在维持由中国铁路总公司汇总计算应交增值税不变的前提下,实行由合资铁路运输企业总部汇总预缴增值税的办法。 (一)合资铁路运输企业总部本级及其下属站段(含委托运输管理站段,下同)本级的销售额适用的预征率调整为1%,本级应预缴的增值税按下列公式计算,计入预算科目101010401目“改征增值税”。 本级应预缴的增值税=本级应征增值税销售额×1% (二)合资铁路运输企业总部本级及其下属站段汇总的销售额适用的预征率仍为3%,合资铁路运输企业总部应按下列公式计算汇总应预缴的增值税,计入预算科目101010401目“改征增值税”。 汇总应预缴的增值税=(总部本级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下属站段本级应征增值税销售额)×3%-(总部本级应预缴的增值税下属站段本级应预缴的增值税) 本通知自2014年9月1日起执行,财税[2013]111号文件第三条相应废止,已经按照3%预缴的增值税,由中央财政通过2014年年终结算方式予以调整。 税屋附件:分支机构名单 2017年调整后的名单——分支机构名单 2019年调整后的名单——分支机构名单 财政部办公厅 2014年8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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