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释[2015]24号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目 录 1.程锡华申请大观区人民法院再审无罪国家赔偿案 2.蒙庆争申请青秀区人民检察院无罪逮捕国家赔偿案 3.朱升机申请徐闻县人民检察院无罪逮捕国家赔偿案 4.胡电杰申请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无罪国家赔偿案 5.杨素琴、王有申申请辽中县人民检察院刑事违法扣押国家赔偿案 6.陈伟国、刘钱德申请桐庐县公安局违法刑事拘留国家赔偿案 7.黄兴申请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无罪国家赔偿案 8.滕德刚申请吉林省四平监狱违法不作为国家赔偿案 案例1 程锡华申请大观区人民法院再审无罪国家赔偿案 (一)案情摘要 2006年4月27日,安徽省安庆机床有限公司原董事长、总经理程锡华因涉嫌贪污罪被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同年5月11日被决定逮捕,同月30日被取保侯审。2007年7月31日,大观区人民法院认定程锡华犯职务侵占罪,判决免予刑事处罚。程锡华未提出上诉,判决生效。2011年7月6日,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判决程锡华无罪。 (二)处理结果 程锡华以无罪被羁押34天为由,向大观区人民法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大观区人民法院逾期未作决定。程锡华向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2014年7月23日,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以大观区人民法院判决免予刑事处罚,未实际侵犯人身自由权为由,决定驳回程锡华的国家赔偿申请。程锡华向安庆市人民检察院提出赔偿监督申请。安庆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该国家赔偿决定书适用法律错误,遂提请安徽省人民检察院依法监督。2015年6月19日,安徽省人民检察院依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第三款之规定,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重新审查意见。2015年9月6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赔偿决定:撤销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的国家赔偿决定;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支付程锡华人身自由赔偿金7470.48元;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在侵权影响范围内,为程锡华恢复名誉,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200元。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关于赔偿义务机关后置设定的案件。本案中,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决定时,仅评价免予刑事处罚未实际侵犯程锡华人身自由权,未对前期的拘留、逮捕羁押行为进行评价,不符合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一条确定的后置吸收赔偿原则。安徽省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监督意见,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依法纠正原违法不当的赔偿决定,维护了赔偿请求人程锡华的合法权益,实现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案例2 蒙庆争申请青秀区人民检察院无罪逮捕国家赔偿案 (一)案情摘要 2013年4月5日,蒙庆争因涉嫌盗窃罪被南宁市公安局南湖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6月27日,南宁市公安局南湖分局移送青秀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14年1月9日,青秀区人民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蒙庆争不起诉。 (二)处理结果 2014年2月8日,蒙庆争以无罪逮捕被错误关押为由,向青秀区人民检察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青秀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蒙庆争在审查批捕阶段做了虚假供述,承认其在公安机关所作供述是真实的,导致作出批捕决定,属于国家赔偿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决定不予赔偿。蒙庆争向南宁市人民检察院提出复议。2014年6月13日,南宁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复议决定,认为公安机关提取证据存在瑕疵,在此期间蒙庆争所作的有罪供述应予排除,不应认定为其故意作虚假供述,蒙庆争请求赔偿的事项属于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赔偿范围;决定撤销青秀区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决定书,青秀区人民检察院支付蒙庆争人身自由赔偿金55992.51元。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关于免责条款适用的国家赔偿案件。本案中,赔偿请求人蒙庆争提出赔偿申请后,赔偿义务机关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蒙庆争在审查批捕阶段做了虚假有罪供述,导致作出批捕决定,属于国家赔偿法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上述认定忽视了有罪供述与故意作虚伪供述在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等方面的重要区别。即,青秀区人民检察院不能把曾经作过有罪供述一概认定为故意作虚伪供述,只有查明行为人主观上确实出于故意,并作出了与客观真相相反的供述,才能依法认定为故意作虚伪供述。在实践中,赔偿义务机关主张依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九条第一项的情形免除赔偿责任的,应当就该免责事由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