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地方税务局2016年1月份财税热点问题解答

来源:无锡地税 作者:无锡地税 人气: 时间:2016-02-10
摘要:企业所得税 1.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所得税减半优惠的种植、养殖项目,并直接进行初加工且符合农产品初加工目录范围的应如何享受税收优惠?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
 
6.一外商投资企业对外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免费提供给外籍员工用于居住,取得的发票抬头是企业,是否需要代扣该外籍员工的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外籍职员的在华住房费准予扣除计算纳税的通知》(〔1988〕财税外字第21号)第一条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商驻华机构租房或购买房屋免费供外籍职员居住,可以不计入其职员的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外商投资企业租房免费提供给外籍员工用于居住的,不需要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7.员工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每年要向会计师协会缴纳相关会费,单位为员工报销这笔费用是否需要按工资、薪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00号)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因此,单位报销这笔费用需要按工资、薪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印花税
 
1.供水公司与用户签订的供水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答: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2.产权转移书据;3.营业账簿;4.权利、许可证照;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因此,供水公司与用户签订的供水合同不属于上述的征税范围,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2.某大型企业与中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答: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借款合同包括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立合同人按借款金额万分之零点五贴花。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第五条的规定,我国的其他金融组织,是指除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以外,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领取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书的单位。因此,若该中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属于上述文件规定的其他金融组织,则该企业与其签订的借款合同需要按借款合同缴纳印花税。
 
3.企业签订了房屋墙体的修缮合同,应按照什么税目缴纳印花税?
 
答: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的规定,加工承揽合同包括加工、定作、修缮、修理、印刷、广告、测绘、测试等合同。立合同人按加工或承揽收入万分之五贴花。因此,企业签订的房屋墙体修缮合同应按加工承揽合同缴纳印花税。
 
其  他
 
1.个人转让住房并已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现双方协商同意合同取消,个人是否可以申请退还已经缴纳的契税,房屋再次过户至原业主名下时是否需要缴纳契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无效产权转移征收契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438号)的规定,按照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对经法院判决的无效产权转移行为不征收契税。法院判决撤销房屋所有权证后,已纳契税款应予退还。因此,若仅是买卖双方协商取消合同,则不能申请退还已经缴纳的契税,原产权人重新承受房产的,应当正常缴纳契税。
 
2.一人有限公司将企业名下的房屋转让给企业法人是否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答: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因此,一人有限公司将企业名下的房屋转让给企业法人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3.独立核算独立纳税的非法人分公司将名下的土地划转给总公司,是否需要缴纳契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7号)第六条的规定,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因此, 独立核算独立纳税的非法人分公司将名下的土地划转给总公司,免征契税。
 
4.一单位专门从事生活垃圾的收集处置填埋,该土地属于政府拨划用地,该单位自用的土地是否可以免征土地使用税?
 
答: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83号公布)第二条的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第六条的规定,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因此,若该单位土地属于上述文件中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则免征土地使用税;若不属于,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5.某单位占用林地并按规定缴纳了耕地占用税,其应于何时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答: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83号)第九条的规定,新征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一)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另根据《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11号)第二条的规定,本条例所称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因此,该单位占用了土地并按规定缴纳了耕地占用税,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6.购买地下管道是否需要缴纳契税?
 
答: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14〕66号)第二条的规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法缴纳契税。因此,购买地下管道业务不涉及土地、房屋权属的转移,不需要缴纳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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