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地方税务局2016年1月份财税热点问题解答

来源:无锡地税 作者:无锡地税 人气: 时间:2016-02-10
摘要:企业所得税 1.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所得税减半优惠的种植、养殖项目,并直接进行初加工且符合农产品初加工目录范围的应如何享受税收优惠?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

企业所得税

1.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所得税减半优惠的种植、养殖项目,并直接进行初加工且符合农产品初加工目录范围的应如何享受税收优惠?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第五条的规定,(三)企业从事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二)项适用企业所得税减半优惠的种植、养殖项目,并直接进行初加工且符合农产品初加工目录范围的,企业应合理划分不同项目的各项成本、费用支出,分别核算种植、养殖项目和初加工项目的所得,并各按适用的政策享受税收优惠。公告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2.企业发生的员工服饰费用支出如何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二条规定,企业根据其工作性质和特点,由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可以作为企业合理的支出在税前扣除。
 
3.某企业将收到的财政部门发放的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财政拨款存入银行,所产生的利息收入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63号)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一)销售货物收入;(二)提供劳务收入;(三)转让财产收入;(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五)利息收入;(六)租金收入;(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八)接受捐赠收入;(九)其他收入。因此,企业取得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财政拨款所产生的利息收入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4.村委会在集体土地上建造暂时无法取得产权证的商品房并出售给村民,取得的收入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3号)的规定,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第六条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一)销售货物收入;(二)提供劳务收入;(三)转让财产收入;(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五)利息收入;(六)租金收入;(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八)接受捐赠收入;(九)其他收入。因此,村委会属于“其他组织”,其取得的出售无产权的商品房收入应当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1.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应如何扣缴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二条的规定,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该项所得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1.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2.某外籍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未住满183天,是否需要进行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所得税申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第二条的规定,凡依据个人所得税法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纳税申报:1.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2.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3.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4.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条规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一项所称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不包括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因此,该外籍个人不需要进行年所得12万元的个人所得税申报。
 
3.个人取得哪些收入应计入年所得12万?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第六条的规定,本办法所称年所得12万元以上,是指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取得以下各项所得的合计数额达到12万元:(一)工资、薪金所得;(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四)劳务报酬所得;(五)稿酬所得;(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八)财产租赁所得;(九)财产转让所得; (十)偶然所得;(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4.个人销售非住宅,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时是否可以扣除个人所得税额?
 
答: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第六条的规定,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三)新建房与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四)欲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五款规定,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是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因此,个人销售非住宅,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不可以扣除个人所得税额。
 
5.担保人因被担保人无力偿还出借人的本金及利息,而代被担保人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担保人在偿还该笔借款的利息时是否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扣缴义务人在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税法规定代扣税款,按时缴库,并专项记载备查。因此,担保人应当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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