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收益的所得税处理是一直是所得税计算和申报中的难点之一,也是这次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修订的重要内容。经过这次修订,对投资收益的所得税处理更加明晳和便于理解,现对于投资收益的税收规定和新申报表对投资收益的所得税申报方法加以解读。 一、政策规定 投资收益的所得税处理规定较多,变动也比较频繁,下面加以分别列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纳税人从其他企业分回的已经缴纳所得税的利润,其已缴纳的税额可以在计算本企业所得税时予以调整。这是投资收益税收处理的源文件,其它的规定都是在此基础上。 关于联营企业投资收益征税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税[1994]9号):关于联营企业征税问题 (一)对联营企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一律先就地征收所得税,然后再进行分配。联营企业的亏损,由联营企业就地按规定进行弥补。 (二)联营企业投资方从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如投资方企业所 得税税率低于联营企业,不退还所得税;如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高于联营企业,投资方分回的税后利润应按规定补缴所得税。 关于对外投资分回的股息、红利收入问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税[1994]9号):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股息、红利收入,暂比照联营企业的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关于从国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分回利润的处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补贴收入征税等问题的通知》(财税[1995]81号):凡设在经济特区等各类经济区域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适用15%或24%税率征税的,其中方投资者的分回利润,按联营企业分回利润规定补税。 投资方从联营企业分回利润,若投资方企业发生亏损的,应先用于弥补亏损,弥补亏损后有盈余的,应依照对联营企业补税的有关规定,按投资方企业法定税率与联营企业适用税率的差额计算补税。 关于投资收益的确认时间、环节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1996]79号):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润、股息、红利等投资收益,如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适用税率,在被投资企业通过应付利润进行账务处理时,应分配给投资方的利润、股息、红利等,投资方企业不论是否收到,均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补税。 关于被投资方亏损的弥补 被投资企业发生的亏损,只能在被投资企业进行弥补,不得冲减投资方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关于分回收益弥补亏损问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收取和交纳的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和收费征免企业所得税等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1997]22号):关于分回的投资收益弥补亏损问题 为了简化计算,企业发生亏损,对其从被投资方分回的投资收益(包括股息、红利、联营分利等)允许不再还原为税前利润,而直接用于弥补亏损,剩余部分再按有关规定补税。 如企业既有按规定需要补税的投资收益,也有不需要补税的投资收益,可先用需要补税的投资收益直接弥补亏损,再用不需要补税的投资收益弥补亏损,弥补亏损后还有盈余的,不再补税。 新申报表将企业投资收益分为国内投资收益和国外投资收益两部分处理。 二、投次收益的纳税申报办法 明白了投资收益的税收政策,现在,我们在来看投资收益的所得税申报方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申报表主表第2行(以下末注明的均为主表行数)"投资收益"中股息性质的所得,为被投资单位向纳税人的实际分配额,包括现金股息、股票股息和其他形式的分配额。在此行不做还原计算。(《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说明)对资收益作了进一步的说明第2行"投资收益":填报纳税人取得的债权投资的利息收入和股权投资的股息性收入。债权性投资利息收入填报各项债权性投资应计的利息,包括国债利息收入;股息性收入填报股权性投资取得的股息、分红、联营分利、合作或合伙分利等应计股息性质的收入。金额无需还原计算,等于附表三《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第4列第17行。 这里说的很清楚,第二行的数字是实际收到的数字,也就是说在投资方已经缴纳所得税后的数。 需要说明的是,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第二行的投资收益仅指在国内的投资收益,对在国外取得的投资收益,在本表的26、27行计算。 第19行"应补税投资收益已缴纳所得税额":金额为本表第2行的数额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再扣减"免税所得"后的余额所对应的在被投资企业已缴纳的所得税款。 应补税投资收益小于短期股权投资、长期股权投资中应补税的投资收益合计数的,应按被投资方企业适用税率从高到低,还原计算应补税投资收益已缴纳的所得税额,其金额不得超过附表三的"应补税的投资收益已纳企业所得税"的合计数。 三、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第19行"应补税投资收益已缴纳所得税额":金额为本表第2行的数额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再扣减"免税所得"后的余额所对应的在被投资企业已缴纳的所得税款。 应补税投资收益小于短期股权投资、长期股权投资中应补税的投资收益合计数的,应按被投资方企业适用税率从高到低,还原计算应补税投资收益已缴纳的所得税额,其金额不得超过附表三的"应补税的投资收益已纳企业所得税"的合计数。 四、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 1、第23行"适用税率":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收规定确定的适用税率。 2、第24行"境内所得应纳所得税额":金额等于本表第22×23行。 1、第25行"境内投资所得抵免税额":填报纳税人弥补亏损后的应补税投资收益余额所对应的在被投资企业已缴纳的所得税额。金额等于第19行"应补税投资收益已缴纳所得税额",但不得超过第24行"境内所得应纳所得税额"。 为了便于说明,我们举例如下: 某有限责任公司,某年企业纳税调整后所得200万元,其中投资收益收益60万元(实际收入)。以前年度可在本年弥补的亏损180万元。投资收益中从A企业分回40万元。A企业适用税率15%。从B企业分回投资收益20万元,B企业适用税率24%。某企业适用所得税税率33%。无其它调整项目。 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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