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可据实扣除 通知规定,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不符合上述两个条件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风险提示 权益性投资,是指企业接受的不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投资人对企业净资产拥有所有权的投资。 债权性投资,是指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或者需要以其他具有支付利息性质的方式予以补偿的融资。包括 首先,企业在与关联方签订借款合同时,融资合同中涉及的融资利率应不得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 其次,该项融资行为以及企业与关联方之间的其他业务往来也应符合税法规定的独立交易原则,即与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进行业务往来遵循的原则。企业应事先备好证明其业务业务符合独立交易性的相关资料,以备税务机关需要时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提供。 (2)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 例如,企业2008年利润总额为1000万元,当年列支与之具有关联关系的A企业的融资利息50万元,2008年应纳所得税100万元,则该企业2008年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为10%.A企业2008年的实际税负为15%,由于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低于A企业,则该企业当年列支的融资利息50万元可以全额扣除。 如果A企业2008年的实际税负为8%,由于该企业的实际税负高于A企业,则该企业当年列支的融资利息50万元不能全额扣除。应按照该企业与A企业2:1,即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予以扣除。 企业应注意,此条件只适用于企业在境内的关联方,境外关联方不在此列。另外企业实际税负到底如何测算,具体计算方法最好与主管税务局进行沟通,取得对方认可后再予以扣除。 2、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按照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扣除 新企业所得税法明确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此次文件明确,金融企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为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5:1,除金融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为2:1。 3、利息支出实际支付方可扣除 4、权益性投资是投资人对企业净资产拥有所有权的投资,由于企业各月所有者权益是变动的,因此企业权益性投资是一个平均数,而不是时点数。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比例通常的做法是以各月债权性投资、权益性投资的加权平均值相加后除以12来计算。 5、以间接方式从关联方获得的融资也应做为债权性投资 二、除财产转让所得均按收入全额源泉扣缴 预提所得税的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该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此种征税方式,我们称为“预提所得税”。 对象 企业在向境外支付上述费用时,所涉及的税金和其他费用是否可以从收入中扣除?财税[2008]130号明确规定,应纳税所得额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规定来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取得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因此,除财产转让所得可以减除财产净值外,非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均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不得扣除任何税金。 风险提示 与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非居民企业发生的财产转让所得,税法允许其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转让资产的净值和转让费用是区别的,企业应特别注意,避免错用规定。 2、收入全额包含价外费用 实际执行中,非居民企业从支付人取得的收入,不论是何种理由或者目的,也不论是价内还是价外收取的,凡与合同事项相关的收入,均应并入所得进行纳税。 我们选择国家税务总局曾就此出台的相关文件,便于读者理解和掌握。 (85)财税外字第264号 国税函发[1990]689号《关于中外合资企业永南玩具制品有限公司列支许可商标产品市场推广费问题的批复》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玩具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营企业)与其外方合营者美国×××远东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关联公司美国××××国际公司签订商标许可合同,获准在该合同期内使用“孩之宝”商标。合营企业除按销售商标产品净额3%向美国××××国际公司支付商标提成费外,还要向美国×××远东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广告费、展览费等市场推广费。这些推广费实际上是取得商标使用权的支出,应属于“孩之宝”商标使用权转让费的组成部分。上述提成费和市场推广费,可以准许合营企业列支。合营企业在支付上述费用时,应按照《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扣缴所得税。 税务总局[86]财税外字第102号《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外合资经营、合作生产经营和外商独资经营企业有关征收所得税问题几项规定的通知》 关于对专有技术使用费征收预提所得税时,发生在境外的人员培训费,可否准予扣除计算征税的问题。根据《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对专有技术使用费征税时,对其中的人员培训费可否扣除计算征税问题,总局曾以(82)财税外字第143号文予以明确,该文第一条所述应作为专有技术使用费一并征税的人员培训费,包括在境外发生的人员培训费,这部分费用,应视为专有技术者为出让该项专有技术而支付的必要费用的一部分,属于预提所得税的征税范围,不应予以扣除。 根据上述文件数据可以看出,非居民企业在转让技术同时,还伴随提供相关的技术服务、人员培训、推广费等,这些相关的服务往往是专利权、商标权顺利使用的必要条件。因此,在确定特许权使用费时,除了合同明确规定的技术转让、商标使用费外,还应包括相关的图纸资料费、技术服务费、人员培训费等费用。而不论这些费用是发生在中国境内还是中国境外。 三、《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公布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可以享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八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所称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 对于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本条规定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财税[2008]46号第一条规定,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已建成并投入运营后所取得的第一笔收入。 (二)政策提示 2、已经列入目录,但如果属于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议和内部自建自用的项目也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比如,承包建设只是属于单纯的施工建设,并不负责投资,对扩大公共基础设施没有直接关系。 3、企业在从事公共基础设施投资经营中,还同时从事不在《目录》范围内的项目取得的所得的,账务核算时应将享受优惠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所得与不在《目录》范围内分开核算,对确实难以分清的费用,可以按照项目收入比例在免税所得和应税所得间进行合理分摊,如果没有分开核算的,则不得享受三免三减半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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