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修订)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办会[2016]34号 2016-8-11 税屋提示——
1.依据财政部令第103号 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三批]的决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2.根据财政部令第92号财政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自2017年12月1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了进一步完善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促进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知识结构科学合理,充分发挥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在会计市场准入中的作用,根据《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3号)、《财政部关于修改〈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的决定》(财政部令第82号)等有关规定,我部对2014年修订的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可以从财政部官方网站政策发布栏目、会计行业管理网站等下载。 各地和各有关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修订后的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认真组织好本地区、本系统的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工作,确保考试工作平稳顺利。 财政部办公厅 2016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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