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2016-11-29 税屋提示——依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8年6月8日起全文废止。
一、凡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严格按照76号公告的规定履行备案手续,并按要求妥善保管留存备查资料。 二、为减轻纳税人申报负担,福建省税务机关不再增加其他留存备查资料。 三、本省跨地市、同一地市内跨县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优惠事项,按以下情况办理: (一)分支机构享受所得减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安置残疾人员、促进就业、部分区域性税收优惠(福建平潭),以及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税额优惠,由二级分支机构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他优惠事项由总机构统一备案。 (二)总机构应当汇总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填写《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清单》(详见76号公告附件3),随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及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详见76号公告附件2)复印件一并报送其主管税务机关。 四、享受《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规定的优惠政策的企业,按照76号公告进行备案,“备案资料”和“主要留存备查资料”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97号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及《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闽财税[2016]23号)等规定执行。 五、本公告适用于2016年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工作。 特此公告。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11月29日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解读《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若干问题的公告》 一、《公告》背景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以下简称76号公告)的规定,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联合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办理的相关事项进行明确。 二、《公告》内容 (一)明确纳税人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应按76号公告妥善保管留存备查资料,省级税务机关不再增加其他留存备查资料。 (二)明确省内跨市县总分机构备案管理及备案实施方式,避免基层执行不一。 (三)明确享受财税[2012]27号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软件、集成电路企业备案及备案资料的执行口径。 (四)明确《公告》适用于2016年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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