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问:某企业经营范围是工程机械及其驾驶室结构件的开发、设计、制造、销售、租赁、产品技术咨询服务。该企业有多家子公司,目前侧重于对下属子公司进行投资与管理,收入来源主要是投资收益和设备、场地的租赁收入。该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是否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八条规定: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但是该企业并非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股权投资所得在会计中应属于投资利得而非收入,应因此不能属于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不适用上述规定。
2、问:某企业研发费人员中有一名残疾人,请问该企业这名研发人员工资已经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后能否按照规定享受残疾人工资100%加计扣除优惠?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以及财税[2009]7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第一条中明确指出: 一、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根据财税【2015】119号文件第一条规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研发费用的具体范围包括: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在同时满足以上两个条件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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