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预付卡政策变化后,当时说了一个账务处理方案:
1、公司购入购物卡时候,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品名“预付卡销售和充值”,发票税率为不征税。
借 其他应收款-预付卡 贷:银行存款
2、公司持卡消费时候,根据实际情况列支
借:费用等 贷:其他应收款-预付卡
很多人就觉得,你不是多此一举吗?还入到其他应收款。其实当然如果你买进来就直接送人或者消费了,直接进相关费用也是可以的啊。但是如果你买进来短期没处理呢?那就应该按照这种方式来进行账务处理。
天津国税在16年汇算答疑也说了: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如果你购进预付卡时候,取得了发票,如果没实际使用,应该按资产进行管理。也是不能税前扣除的,只有在实际发放时候,凭借相关内部外部凭证,证明预付卡所有权发生了转移,才能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所得税的政策,不像营改增的口径,全国基本还是一致的,如果你本省税务机关没有相关答疑政策,那么你其实可以参考。当然如果不放心,可以再就相关问题咨询一下主管税务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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