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员工因公出差暂借款且需兑换成美元,但还款时的汇率与借款当日的汇率肯定不一样,如何进行账务处理?”近日,某企业财务人员向浙江省国税局12366纳税服务热线进行咨询。
12366坐席员答道,根据新《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的规定,企业对于发生的外币交易,应当将外币金额折算为记账本位币金额。外币交易应当在初始确认时,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将外币金额折算为记账本位币金额,也可以采用按照系统合理的方法确定的、与交易发生日即期汇率近似的汇率折算。即期汇率通常是指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外汇牌价的中间价。企业发生的外币兑换业务或涉及外币兑换的交易事项,应当以交易实际采用的汇率,即银行买入价或卖出价折算。借款时,借记“其他应收款”,贷记“银行存款———美元户(借款金额×借款日汇率)”;还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美元户(还款金额×还款日汇率)”,贷记“其他应收款”。在资产负债表里,企业应当分别外币货币性项目和外币非货币性项目进行会计处理。对于外币货币性项目产生的汇兑差额,列入其他应收款科目,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增或调减外币货币性项目的记账本位币金额。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