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预缴的类型、预缴时间、预缴地点、预缴税款的计算

来源:中税答疑 作者:中税答疑 人气: 时间:2017-08-29
摘要:营改增后增值税除了税率和征收率,又出现一个新名词“预征率”,起初只适用于铁路邮政电信等汇总缴纳的行业,全面推开营改增后,增值税预缴税款涉猎的范围越来越广,加之一部分业务由地税机关委托代征,几度让税务机关和财务人员一头雾水
►对于异地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出租业务,应在不动产(土地使用权)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注: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不属于增值税预缴,而是申报缴纳情形,故本文没有单独列出)

[政策依据]:同本文第一条第三款政策依据

——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九)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

——财税〔2016〕68号:二、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

——财税〔2016〕47号件第三条:

(二)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将土地出租给他人使用,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对于不动产转让业务,应在不动产所在地地税机关预缴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十)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不含自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上述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5%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四、预缴税款的计算

►房地产业,按照计税方法的选择,对取得预收款按照如下公式计算:

预缴税款=预收款/(1+税率/征收率)*3%

[政策依据]:税总〔2016〕18号公告

第十一条 应预缴税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11%的适用税率计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

第二十条 应预缴税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5%)×3%

►建安业对于取得的预收款和异地(非同一行政区划)提供建筑服务取得收入,按计税方法不同区分为: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11%)×2%

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政策依据]:税总〔2016〕17号公告第五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一)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11%)×2%

(二)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

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

财税〔2017〕58号第三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

►异地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出租:

Ø 单位(个体出租住房除外)区分计税方法:

一般计方法: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11%)*3%

简易计税方法: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5%

Ø 个体出租住房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1.5%

[政策依据]:

——税总〔2016〕17号公告第七条 预缴税款的计算

(一)纳税人出租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11%)×3%

(二)纳税人出租不动产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除个人出租住房外,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5%

(三)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1.5%

►不动产转让

自建: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5%)×5%

非自建: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1+5%)×5%

[政策依据]:

——税总〔2016〕14号公告

第六条 其他个人以外的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区分以下情形计算应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的税款:

(一)以转让不动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作为预缴税款计算依据的,计算公式为: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5%)×5%

(二)以转让不动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作为预缴税款计算依据的,计算公式为: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1+5%)×5%

增值税预缴税款情形分类(汇总缴纳行业除外)

分类

预征率

预征时间

预征地点

预缴税额计算

房地产业

预收款

3%

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

项目所在地  国税

预收款/(1+11%或5%)*3%

建安业

预收款

2%(选择一般计税方法)

收到预收款时

项目所在地  国税

(预收款-支付的分包款)/(1+11%)*2%

3%(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项目所在地  国税

(预收款-支付的分包款)/(1+3%)*3%

异地(非同一行政区划)提供建筑服务取得收入

2%(选择一般计税方法)

确认收入时

项目所在地  国税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11%)*2%

3%(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项目所在地  国税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异地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出租

单位(个体出租住房除外)

3%(选择一般计税方法)

取得租金的次月纳税申报期或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

不动产所在地国税

含税销售额/(1+11%)*3%

5%(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不动产所在地国税

含税销售额/(1+5%)*5%

个体出租住房

1.50%

不动产所在地国税

含税销售额/(1+5%)*1.5%

不动产转让

自建不动产

5%

确认收入时

不动产所在地地税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5%)×5%

非自建不动产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1+5%)×5%

本文章更多内容:<<上一页-1-2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