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豫地税发[1998]127号 1998-6-7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3号 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9年9月2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8]4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管理办法》的使用范围本《管理办法》仅适用于独立矿山、联合企业及其他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对个人收购未税矿产品及需要有关部门(如矿管会、村委会等)加以控管的,自《管理办法》执行之日起,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按《征管法》的规定,委托代征资源税,并严格加强管理。 二、《资源税管理证明》的使用范围《资源税管理证明》分为甲、乙两种。甲种证明供生产规模较大、财务制度健全、有比较固定的购销关系、能够依法申报缴纳资源税的纳税人使用。乙种证明供个体、小型采矿销售企业等零散缴纳资源税的纳税使用。具体使用范围的划分,由各市、地地方税务局确定。 三、《资源税管理证明》与税务登记证副本的配套使用按照规定,《资源税管理证明》应与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副本一同使用。在实际操作中,按下列程序办理:纳税人向收购矿产品的单位提供《资源税证明》的同时,交验税务登记证副本后,将税务登记证副本的复印件一同交收购单位保存,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四、《资源税管理证明》的印制和管理 (一)《资源税管理证明》由省局统一印制发放。 (二)《资源税管理证明》作为缴纳资源税的证明,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票证管理办法规定,加强管理,建立健全其登记、领用及审批制度。 (三)《资源税管理证明》的注销。扣缴义务人在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清缴税款后,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对《资源税管理证明》注销,具体办法由各市、地地方税务局制定。 五、本《管理办法》自1998年7月1日起执行,原河南省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六、本《管理办法》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应及时反馈省局。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