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资产评估协会关于资产评估行业专项整治整改工作的通知 辽评协[2021]12号 2021-12-24 各资产评估机构: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开展资产评估行业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财资函〔2021〕12号)要求,确保资产评估行业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各资产评估机构(以下简称机构)应当对自查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机构应当对自查自纠阶段发现的问题高度重视,认真处理,举一反三,防微杜渐,切实提出整改方案。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涉及资产评估师的整改 对资产评估师实际不在本机构执业的,机构应当督促其做出选择,尽快办理相关手续。 二、涉及超出胜任能力执业的整改 存在本年度内出具200份以上资产评估报告的资产评估师,其所在资产评估机构应进行认真审查,如可能影响执业质量,应对其进行警示教育,提高防范风险意识。资产评估师数量不足5名、承接国有资产评估业务并出具报告的,及资产评估师数量不足30名、承接证券评估业务并出具报告的,机构应规范内部治理,防范执业风险,注意风险识别,提升执业能力 。 三、涉及机构未按规定备案的整改 针对已在市场监管部门取得营业执照、但未在财政部门完成备案的资产评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无论是否从事资产评估业务,均应按规定完成备案。 四、涉及其他问题的整改。 针对机构质量控制制度、内部管理制度和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制度不健全情况,应及时健全完善内部制度。未按规定计提职业风险基金或购买职业责任保险的,应尽快计提职业风险基金或购买职业责任保险。 辽宁省资产评估协会 2021年12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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