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时候使用该科目? 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中写到: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收入或利得的时点早于按照增值税制度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的,应将相关销项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科目,待实际发生纳税义务时再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 2、小规模是否使用该科目? 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的要求,小规模纳税人只需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不需要设置上述专栏及除“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代扣代交增值税”外的明细科目。 也就是,没有规定使用“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科目。 3、“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的10个科目? 会计科目及专栏设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预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待认证进项税额”、“待转销项税额”、“增值税留抵税额”、“简易计税”、“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代扣代交增值税”等明细科目。 4、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下设哪10个专栏?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账内设置“进项税额”、“销项税额抵减”、“已交税金”、“转出未交增值税”、“减免税款”、“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转出多交增值税”等专栏。 5、待转销项税额的含义? “待转销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已确认相关收入(或利得)但尚未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而需于以后期间确认为销项税额的增值税额。 6、待转销项税额科目设置的目的? 设置目的: 该明细科目主要核算满足会计上确认收入条件但不满足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情况。 7、案例说明待转销项税额的运用? 案例1: 甲企业将闲置库房对外出租,租赁期为3年,自2017年1月1日开始,每月租金20000元,于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支付(后付租金方式),假设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对出租业务选择一般计税,税率为11%。 2017年1-6月 借:应收账款20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18018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1982 (待转销项税额=20000÷(1+11%)×11%=1982元) 注: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因此先计入“待转销项税额”。 6月30日收到款项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 借: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11892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1892 案例2: 假设上述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出租业务选择简易计税,征收率为5%时,其他情况不变。 借:应收账款20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19048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952 待转销项税额=20000÷(1+5%)×5%=952元 6月30日收到款项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 借: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5712 贷:应交税费——简易计税5712 缴纳税款: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5712 贷:银行存款5712 来源:北京国税 2018.01.30 如何填报待转销项税额? 问:如何填报待转销项税额? 解答: 根据《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规定:“待转销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已确认相关收入(或利得)但尚未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而需于以后期间确认为销项税额的增值税额。 (一)通常的会计处理 比如,交易后双方合同约定是分期付款(分期开具发票),购买方在支付首笔款项后,销售方就将货物发送给购买方的(假设不构成重大融资)。则,会计分录如下: 1.确认收入: 借:银行存款(首付款部分) 应收账款(分期收款部分) 贷:主营业务收入(按照全部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2.分期收款或到达合同约定收款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需要将“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二)新收入准则的应用 执行新收入准则后,发生预收款项的,按照新收入准则规定需要按照不含税金额计入“合同负债”,税额则需要计入“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1.预收款项时: 借:银行存款 贷:合同负债(不含税金额)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按照预估的综合税率计算的税额) 2.实际发生收入业务后: (1)确认收入: 借:合同负债 贷:主营业务收入 (2)同时,确认销项税额: 借: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说明:新收入准则是2017年修订的,时间上比财会[2016]22号晚一点,所以财会[2016]22号规定中并没有涉及到预收款项需要在“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的规定,但是并不妨碍企业遵照后续会计准则规定应用该科目。 (三)在资产负债表上的列报 财会[2016]22号“三、财务报表相关项目列示”规定:“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等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应根据情况,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负债”或“其他非流动负债”项目列示。 根据上述规定,也就是说对于“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需要区分在资产负债日预计的转销时间,转销预计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就需要作为“其他非流动负债”项目列示,转销预计时间在一年及以内的就在“其他流动负债”项目列示。 来源:税屋 作者:彭怀文 2022.06.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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