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损失如何税前扣除?

来源:娜财税 作者:娜财税 人气: 时间:2018-04-17
摘要:这个问题目前的财产损失分为两种申报方式,1、清单申报,2、专项申报,具体的内容我们一起来看看娜财税老师是怎么解答的吧~~ 关于财产损失的税前扣除,我们可以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目前的财产损失分为两种申报方式,1、清单申报,2、专项申报

  这个问题目前的财产损失分为两种申报方式,1、清单申报,2、专项申报,具体的内容我们一起来看看娜财税老师是怎么解答的吧~~

  关于财产损失的税前扣除,我们可以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目前的财产损失分为两种申报方式,1、清单申报,2、专项申报

  首先我们要搞明白两种申报方式不同所适应的范围:

  25号文件中第九条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

  (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四)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五)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也就是说,除此5类列举之外的其他情形一律为专项申报方式进行申报。

  那么我们还是以投资损失为例,看看应当用那种方式进行申报,首先我们要分析投资损失的产生原因,若是因为被投资方正常的生产经营不利导致现在的股权公允价值低于投资成本,由于正常公允价格转让投资的损失,就属于第九条第一款的相关情形,属于正常的清单申报即可。

  若是由于被投资企业破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吊销、政府有关部门对被投资单位的行政处理决定文件等非正常原因导致的被投资单位无法继续存续终止经营等非正常损失情形,则属于专项申报的范畴了。

  其次我们看下如何准备被查材料:

  具体财产损失需要准备的备查材料,25号公告也说的很清楚,在这里娜老师还是给大家以投资损失为例为大家罗列一下:

  第四十一条企业股权投资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一)股权投资计税基础证明材料;

  (二)被投资企业破产公告、破产清偿文件;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吊销被投资单位营业执照文件;

  (四)政府有关部门对被投资单位的行政处理决定文件;

  (五)被投资企业终止经营、停止交易的法律或其他证明文件;

  (六)被投资企业资产处置方案、成交及入账材料;

  (七)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投资(权益)性损失的书面申明;

  (八)会计核算资料等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上述所需要准备的材料是列举了所有不同情形下的综合资料清单,所以按照不同情形分别准备就可以了,譬如正常投资转让损失就准备41条第一款股权投资计税基础证明材料即可,剩余的专项申报的投资损失按照情形不同分门别类的准备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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