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取消部分证明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6号 2018-12-24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有关要求,以及《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和《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6号公布)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对证明事项及相关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一、取消的证明事项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沪国税所〔2009〕31号)第三条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2018年12月24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取消部分证明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有关要求,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对证明事项及相关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取消“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申报有关证明材料”这一证明事项,同时废止《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沪国税所〔2009〕31号)第三条。 纳税人年度汇算清缴时无需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具体包括:企业集团或其成员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借款合同复印件、集团内借款利息费用分摊的协议、实际取得借款额及支付利息费用的相关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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