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进口图书、资料征免工商税(工商统一税)问题的规定 [83]财税字第61号 1983-04-14 近年来,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接受赠送和购买自用而进口的图书资料日趋增多,为了简化征、免税申报手续,便于各地海关和税务部门执行,经与海关总署研究,现对进口的图书、资料征、免工商(统一)税问题,规定如下: 一、各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等单位,经各部、委和省、市、自治区一级主管部门批准进口的下列图书、资料,免征进口环节的工商(统一)税: 1.接受外国厂商、文化艺术和体育团体、港澳企业和友好人士增送或向其购买、交换作为内部使用的图书、资料; 2.将编辑的图书、资料、宣传品委托外国厂商或港澳企业印制后进口对外赠送,以及委托外国厂商或港澳企业印刷发行的报刊、杂志、图书、资料首刊回赠的样本、样书; 3.为引进专有技术或进口先进生产设备而带进的与其有关的技术资料。 二、凡不符合前项规定而进口的图书、资料,均应照章征收进口环节的工商(统一)税。 三、对免税进口的图书、资料,转为销售的,应照章补缴进口环节的工商(统一)税。 四、各地税务部门和海关应相互联系,加强对进口图书、资料的监督和管理,符合上述免税规定进口图书和资料的单位,必须持批准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经单位所在地税务机关审核签章,向进口地海关申报,查验免税放行。 本规定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财政部 1983年4月14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