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内容:新税法是如何界定小型微利企业的?2008年一季度能否按照20%的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 回复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借鉴国际通行做法,按照便于征管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了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目前,我局对小型微利企业因尚未进行认定,因此2008年一季度的预缴先按25%的税率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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