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沧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 冀地税函[2010]17号 2010-1-29 沧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沧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按工矿区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请示》(沧地税发[2010]6号)收悉。沧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商企业集中,经济较为发达,符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开征条件。为加强地方税收管理,均衡税负,增加税收收入,同意自2010年1月1日起对该区域开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为3元/平方米。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2010年1月29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