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定额征收管理计税方法存在的问题:一般对收入相对稳定且不使用发票的个体工商户,采取定额征收的方式。代表行业如:餐饮业、美容美发业。北京西城地税局开发的个体集贸税收管理员平台是目前个体集贸税务所征收管理过程中应用的软件。该平台的应用,使我局的个体税收管理工作趋于科学、规范,但是运用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采用计算机软件对个体工商户的经营地点、经营面积、用工人数等指标进行考量,并以此为依据对其进行核定定额,减少了由人左右核定税款的诸多人为因素,理论上更加公平、公正,从源头上为进一步严格规范税款征收工作提供了操作平台。但是由于确实存在两个个体工商户上述考量条件均相似,但是收入水平大相径庭的情况,如果依照软件核定其缴纳相同的税款,纳税人之间就会相互攀比,看到别人的税负定的低、缴得少,自己定的高,缴得多,心理不平衡,不遵从管理员的定额核定。如果采取人为核定税款,其一,每一个管理员采取的标准、尺度不尽相同,使得纳税人的税收定额大于或小于其实际应纳税款,往往造成税负的偏重或畸轻现象。其二,人为定税比重增加的同时就会出现"关系税"和"人情税",以及"吃拿卡要"等违法行为。因此管理员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比较困难。另外,一些个体工商户经营的季节性比较强,例如后海地区的酒吧,日常管理中虽多数月度营业收入不足起征点,但年度中间可能出现连续几个月高出起征点的情况,这样也可能出现定税管理的盲区。 (2)以票控税计税方法存在的问题:一般对收入不固定,使用发票,特别是使用机打发票的个体工商户采取以票控税征收。代表行业如:图文设计、咨询服务。以纳税人实际开具发票的营业收入为计税依据,个体工商户在每次购买发票时,按其上一次实际购领的发票面额分为两档,目前北京西城区采取以下两档税率征收:(a)5000元以上的户购买的发票面额乘以6.5%的综合税率进行纳税(其中营业税5%、城建税为营业税额的7%、教育费附加为营业税额的3%、个人所得税1%)。(b)5000元以下的个体工商户采用只征收1%的个人所得税征收。一些采取以票控税方式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因为了解到5000元为营业税起征点这一信息,因而利用起征点的税率差,每月只购买4900面额的发票,从而达到逃避缴纳营业税的目的。"以票控税"目前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上作用发挥的比较大,而对于普通发票,一般消费者不索取发票经营者就不给主动开发票。我国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大多数没有索取发票的习惯,因此还远未实现"以票控税"的效果。 另外,纳税人作为计税收入的营业收入不仅包括开具发票收入额,还应包括未开具发票收入额,而这部分收入由纳税人自行申报的真实性如何考量?答案是非常模糊的。大部分以票控税的纳税人缴纳税款的时候只缴纳使用发票那部分收入涉及的税款,未开具发票收入税款流失的问题非常严重。个体工商户中各行业、集贸市场中各业户之间,未开具发票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都不尽相同,有些比例占据较大的个体工商户由于未申报其未开票收入,偷逃税款比例占其实际应交税款数额的比例很大。 此外,有一部分享受国家减免税的个体工商户仍需照常使用发票,而且发票供应数量有的很大,只用票不纳税的问题给发票管理提出了新的课题。若放松管理力度,极易造成发票使用、管理上的漏洞,如将发票提供给其他纳税人使用,不仅减免税的个体工商户不纳税,还造成与其有关联的单位因为使用税务部门供应给该减免税户的发票而形成偷税。还有一些个体工商户,实际并不经营,但是利用其购领发票的权利,大量购领小面额发票以参加发票开奖等问题。 总之,不论是以票控税还是定额征税,在现有的征管条件下都难以准确核实纳税人的营业收入,容易造成各种形式的税负不公,这些在核定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收入方法中不够科学、规范、公平的问题,是长期以来一直较为薄弱的环节。 (四)漏征漏管户现象比较突出、难于制约 从个体工商户方面看,个体经济发展迅猛,在税收征管中,漏征漏管或者征管不到位的现象仍比较突出。从2006年北京西城区个体工商户的管理来看,个体集贸税务所管辖范围内登记户共6397户,非正常的个体工商户1727户,占正常经营户4670户的比例为37%。这种情况对依法行政、规范管理是一个严峻的挑战,它严重破坏了公平纳税的税收环境,扰乱了正常的税收征管秩序。 一方面,就目前北京西城管辖范围的个体工商户的情况来看,我们发现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按规定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由于不需要发票而不及时办理税务登记,对税务机关的登记管理能躲一天算一天;2、不如实申报纳税,采取虚假填报收入或虚假申请停歇业和隐瞒实际经营收入等手段逃避纳税义务;3、采取流动经营频繁更换经营地点的方法与税务人员打游击,逃避税务机关管理;4、利用国家再就业优惠政策偷逃税款。我市规定下岗失业人员凭《再就业优惠证》从事个体经营可享受3年的免税待遇。有些工商户为享受免税待遇,形式上将负责人变更为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从而使得8000元扣减限额以下部分的税款,就因为这种表面上"合法"的串用、借用、租用、买卖《再就业优惠证》,而导致应缴税款流失。 另一方面,从税务机关征管情况来看,由于个体经济税源充足、税收比重小,对一些漏征漏管的个体户即使不管不征或少管少征,也基本不影响税收任务的完成,从而使漏征漏管情况一直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从而很好解决。有时即使查到了,税务机关对其违法行为处理力度也不重,处罚起不到应有的警示作用。另外,由于与工商部门的信息沟通不足,没有形成真正的信息联网和互相配合管理,更没有形成有效的联合执法。由于各方面因素,对一些拒绝罚款的个体工商户没有办法进行有效处理,致使税收的强制性无法得到体现。 二、对个体税源实施精细化管理的思考及建议 可以肯定地说,在对个体税源管理中发现的问题不仅仅局限在我局所辖范围内,在其它地区也必然有一定的普遍性。如果不认真研究并加以解决,长此以往必将影响对个体税源的征收,甚至引发一系列深层次的问题。在此,结合我局目前个体集贸所的实际情况,为更好地对个体税源实施精细化管理,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做好税法宣传,为精细化管理奠定基础。 重视对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这一特点的宣传,使个体工商户明白纳税义务的严肃性,了解不尽义务应负的法律责任。另一方面进一步强化发票开奖的宣传力度,同时也让消费者清楚自己在任何合法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消费后都有索要发票的权利,逐步使消费者形成索票的习惯,营造规范开具和索取发票的良好征税环境,为真正发挥以票控税、加强征管创造社会氛围和监控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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