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梁换柱”多抵税款“瞒天过海”法网难逃

来源:安徽税务筹划网 作者:安徽税务筹划网 人气: 时间:2008-12-12
摘要:青岛市某三通管件公司是某研究所开办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空调器专用的三通管件。该研究所主要从事港口设施和船舶防腐研究,并承揽防腐工程的制作,属营业税纳税义务人...

    青岛市某三通管件公司是某研究所开办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空调器专用的三通管件。该研究所主要从事港口设施和船舶防腐研究,并承揽防腐工程的制作,属营业税纳税义务人。1998年初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对这家三通管件公司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材料采购账有问题。该公司1995年购进大部分材料发票是一些防腐材料厂开具的,而应付账款方却是其主管部门——某研究所,且材料入库后基本没有领用;1996年以后购进的材料大部分直接计入工程成本,未计入原材料账,应付账款方仍为某研究所,所购进的材料为防腐专用材料,与该公司生产无关。经对某研究所的有关账目进行检查,发现该研究所购进工程用原材料的计账凭证所附发票为复印件。至此,真相终于大白。原来,三通管件公司生产的产品技术含量较高,材料成本利润率高达50%,因而增值税税负率较高,该公司为了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在某研究所购进防腐材料时,以三通管件公司的名义进货,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货款则由某研究所支付,货物也为某研究所使用,而增值税专用发票却由三通管件公司作记账凭证,开具材料入库单,搞假入库,并申报抵扣其进项税额。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经查实,认定自1995年3月至1997年12月,三通管件公司利用上述手段非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40份,价税合计135万元,申报抵扣税款23万元。

    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除了购进免税农业产品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外,应限于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三通管件公司利用他人名义购货,开列自己公司的名称,非法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采取“偷梁换柱”的手法,入账并申报抵扣税款,其行为属于偷税。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计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偷税款,处以偷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认定该公司除应补缴多申报抵扣的进项税款23万元外,处以所偷税款一倍的罚款,并应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本案三通管件公司和其主管部门某研究所共同实施的偷税,手段较为隐蔽。这就要求税务稽查人员在检查中要特别注意对有关联业务关系的企业的检查,尤其应注意对购销双方一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另一方为营业税纳税义务人或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检查。从此案中我们可看出,税务机关只有划分清楚关联企业双方耗用材料的主要品种,准确计算出原材料的投入产出率,才能判断出企业间是否有用于非应税项目材料的进项税额未予转出,或者生产的产品无偿或低价销售给关联企业的现象。才能再依据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对企业是否有偷税行为做出准确的认定。税收法规是规范征纳双方的行为准则,它不能以个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同理,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实施的税务稽查也只有建立在客观公正的基础上,才能体现税收执法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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