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沿海开放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增财政收入继续留用的通知[全文废止] [91]财地字第24号 1991-04-09 税屋提示——
1.依据财政部令2003年第16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自二00三年一月三十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财法字[1997]44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自1997年9月8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自1984年国务院决定进一步开放沿海十四个港口城市,并在这些城市建立经济技术开发区以来,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建设取得了显著的成就,已成为沿海开放城市在吸引外资、引进先进技术和开拓出口方面的窗口和基地。随着各项事业的发展,几年来,开发区财政收入逐年增加,有力地支持和促进了开发区对外开放工作。 根据中发[1984]13号文件关于“经济技术开发区(指批准划定的范围内)新增加的财政收入,从批准兴办之日起五年内免除上缴、上借任务”的规定,除个别开发区外,多数开发区新增财政收入免除上缴的时间已于1989年到期。考虑到开发区的建设除了依靠国家政策扶持外,基本上是靠贷款发展起来的,今后几年还贷任务较重,以及各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还需要进一步完善的特殊情况,为了进一步支持开发区的发展,搞好沿海开放城市对外开放,经国务院领导同志批准,决定将沿海十四个开放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增财政收入继续留用,免除上缴的年限原则上再延长三至五年。其中,1991-1993年免缴,1994、1995两年视国家财政状况另行确定。鉴于1990年已经过去,对各开发区当年的新增财政收入,作为特殊照顾,仍留给各开发区使用。 关于浦东新区新增财政收入,按照中委[1990]100号文件的批复,在“八五”期间,即1991-1995年不上缴。 财政部 1991年04月0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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