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饲料生产企业饲料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的通知[全文废止] 晋国税发[2003]212号 2003-12-19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7月13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11月7日起,本法规转发第二条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饲料生产企业饲料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的通知》(国税发[2003]114号)转发给你们,并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凡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应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交需查验的文件、证件及资料。 二、审批权限。饲料生产企业减免税由地、市国税局审批。 三、根据设备能力、技术力量、人员素质、服务水平等综合要素,经研究确定以下机构为饲料质量检测机构: (一)山西省饲料监察所 邮政编码:030027 地址:太原市胜利西街1号东 电话:0351-6264649 联系人:程建国 (二)山西农业大学饲料质量检测中心 邮政编码:030801 地址:山西太谷农业大学动物科技学院楼 电话:0354-6289293 联系人:赵祥 饲料质量检测机构年度末了后15天内应将免征增值税的饲料质量检测情况报省国税局。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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