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辽地税函[2003]79号 2003-04-01 税屋提示——
1.依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2011年1号公告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07月0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6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0年12月23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3.依据辽地税函[2004]27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6号)和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反映的具体问题,现将企业债务重组所得税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债务人在债务重组过程中发生的债务重组所得须报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债权人在债务重组过程中发生的债务重组损失,应凭债务人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债务重组所得已并入债务人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证明,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按现行资产损失审批权限和程序确认债务重组损失,税前扣除。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三年四月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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