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国银行山东省分行已税存量应收未收利息冲减2002年度营业税计税营业额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鲁地税函[2002]258号 2002-12-31 税屋提示——依据鲁地税函[2007]97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或已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6月27日起全文废止。
你行《关于冲减我行2000年底以前应收未收利息的请示》(鲁中银财[2002]798号)收悉。经审核,确认你行(省内部分,下同)2000年底已缴纳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余额为189731.77万元,2001年底余额l58838.76万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贷款利息收入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38号)及省地税局《关于印发(中国银行等五大银行已税存量应收未收利息冲减营业税计税营业额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地税函[2002]227号)文件规定,同意你行在2002年度冲减营业税计税营业额83451.84万元(各营业机构冲减数额见附件)。 附件:中国银行山东省分行已税存量应收未收利息冲减计税营业额审批表(略)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2002年12月31日 关联知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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