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减免税务登记证工本管理费的通知[全文废止] 皖国税发[1999]117号 1999-06-24 税屋提示——
1.依据皖国税发[2007]105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废止和部分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7月10日起全文废止。 2.依据皖地税[2007]66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失效以及部分废止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和涉税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05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全省换发税务登记证工作已全面展开,为了切实减轻纳税人的负担,依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字[1993]193号《关于核定税务登记证件收费标准的批复》和省物价局、省经贸委、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纠风办皖价行费字[1998]220号《转发国家计委等六部门关于对企业实施改革改组改造过程中的有关收费实行减免的通知》规定,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决定: 一、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经营的,免收换证工本费; 二、对改革、改组、改造过程中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减按10元的标准收取换证工本费; 三、其他个体工商业户,减按30元的标准收取换证工本费; 四、1999年1月1日至6月30日新办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减按20元的标准收取换证工本费; 五、除上述以外的其他各类纳税人,仍按40元的标准收取换证工本费。以上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地不得借机搭车收取其他费用,不得加收打印费等。为保证上述规定得到落实,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将在换证后分别对各地的收费情况进行一次抽查,对违反规定者进行通报批评。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1999年6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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