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对市政协十三届四次会议第120号提案的答复 您提出的“关于暂免征收金融机构闲置未用抵债房产相关税费案”收悉。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关心,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纳税人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青岛市无权单独制定困难减免税政策。 6月8日,青岛市税务局专题对接山东省税务局,积极沟通了提案中反映问题和相关建议,并向山东省税务局提议参照安徽省做法,暂免征收金融机构闲置未用抵债房产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山东省税务局表示将会同省财政厅认真研究政策出台的可行性等事项。截至目前,山东省税务局暂未回复。 考虑到青岛农商银行在青岛市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助力金融服务,青岛市税务局经研究有关政策文件,建议青岛农商银行在符合相关条件的情况下,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以下困难减免: 1.如果符合《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18年第20号)规定的困难减免税情形,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 2.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008号)第十六条“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和第二十四条“房屋大修停用半年以上的,经纳税人申请,在大修期间可免征房产税”的规定,在办理有关部门的鉴定证明后,可申请相应房产免征房产税。 3.按照《关于明确疫情防控期间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税政策的通知》(青财税〔2020〕5号)《关于明确疫情防控期间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税政策的补充通知》(青财税〔2020〕8号)《关于延续实施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减免政策的通知》(青财税〔2020〕19号)《关于出租人为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有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政策的通知》(青财税〔2020〕20号)的规定,可申请疫情期间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 再次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2020年7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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