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饮食业剪裁式统一发票(百元版)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黑地税发[1998]第339号 1998-12-21 税屋提示——
1.依据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2号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废止或失效和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9月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黑地税发[2007]106号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失效或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12月12日起全文废止。
为了规范我省饮食业发票的管理,压缩饮食业定额发票种类,减轻纳税人负担,方便消费者对发票的取得和保管,省局决定启用饮食业剪裁式统一发票(百元版),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黑龙江省饮食业定额统一发票”甲、乙、丙三类中的壹佰元以下的定额发票,将不再印制并逐步取消。 二、新启用的“黑龙江省饮食业剪裁式统一发票”(百元版)适用于不超过壹佰元部分的消费开具使用,超过部分百元消费的将继续开具使用壹佰元、伍佰元、壹仟元的“黑龙江省饮食业定额统一发票”。 三、各级地税机关在接到本通知后,应立即调整饮食业发票的印制计划,重新修定印制计划后,速报省局。 四、“黑龙江省饮食业剪裁式统一发票”(百元版)于1999年1月1日启用。 鉴于省局饮食业定额发票(百元以下)库存较大的实际情况,省局将按各地市上报的调整计划,安排各地市饮食业发票领购数。两种发票可交替使用,直至饮食业定额发票(百元版)以下发票用完为止。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1998年12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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