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国税流[2002]19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竹制品综合利用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批复[条款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2-01-28
摘要:篾黄属于原竹加工剩余物,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1〕72号)文件精神,竹胶板生产企业利用篾黄生产的小胶合板属于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目录范围,适用即征即退增值税政策。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竹制品综合利用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批复[条款废止]

浙国税流[2002]19号      2002-01-28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23年4月4日起。本法规第二条依据的资源总额和利用文件失效。
  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21年03月01日起,本法规第二条废止。

丽水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竹制品综合利用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请示》(丽国税[2001]13号)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解》(财税字[1995]52号)的有关规定,属于农业产品范围的竹类植物仅指原竹(指将砍倒的竹去其枝、梢或者叶的竹类植物,以及锯成一定长度的竹段)和竹枝、竹叶等,因此将原竹加工后产生的篾青、篾黄不属于农业产品范围,竹制品加工厂向农民收购篾青、篾黄不得开具农业产品收购专用发票。

  2、[条款废止]篾黄属于原竹加工剩余物,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1]72号)文件精神,竹胶板生产企业利用篾黄生产的小胶合板属于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目录范围,适用即征即退增值税政策。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2002年01月28日

标签: 制造业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