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地税发[2009]23号 南宁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9-01-22
摘要:纳税人从2009年1月1日起出售房地产取得的销售收入,应按本《通知》的规定预征土地增值税;纳税人在2008年12月31日以前出售房地产取得的销售收入,应按《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南府办[2006]191号)的规定预征土地增值税;纳税人在2008年12月31日以前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应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桂地税发[1998]12号)的规定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

南宁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

南地税发[2009]23号       2009-01-22

各县(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单位,局内各单位:

  现将《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南府办[2009]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适用范围

  根据《通知》规定,这次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调整范围包括在南宁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所有房地产企业及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应缴纳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

  二、执行时间及其他要求

  1、纳税人从2009年1月1日起出售房地产取得的销售收入,应按本《通知》的规定预征土地增值税;

  2、纳税人在2008年12月31日以前出售房地产取得的销售收入,应按《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南府办[2006]191号)的规定预征土地增值税;

  3、纳税人在2008年12月31日以前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应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桂地税发[1998]12号)的规定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

南宁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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