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对个人所有的自住房屋及院落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财税三[1989]29号 1989-4-12 各区、县税务(分)局(市内六区,汉沽区除外,其他发至科所): 经请示市政府同意,我市对个人所有的自住房屋及院落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财政局 一九八九年四月十二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