甬地税一[2002]187号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强化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查帐征收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2-10-23
摘要:根据税法规定纳税人的收入总额应包括:生产、经营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利息收入;租赁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股息收入和其他收入。国务院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规定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项目除外。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强化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查帐征收的通知

甬地税一[2002]187号              2002-10-23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榭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分局:

  为强化对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鉴证类事务所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强化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查帐征收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规定如下,希遵照执行:

  一、收入总额的概念

  根据税法规定纳税人的收入总额应包括:生产、经营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利息收入;租赁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股息收入和其他收入。国务院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规定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项目除外。

  二、应税所得率的确定

  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鉴证类事务所所从事的行业特性要求其必须帐证齐全,正确核算盈亏,个人所得税原则上应实行查帐征收方式。对确实不符合查帐征收条件的,各地要从高核定其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不得低于25%。

  三、已经对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律师事务所等鉴证类事务所实行核定征税办法、且应税所得率低于25%的地区,必须在年底前自行纠正,并在2003年1月底前将纠正情况报告市局。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2002年10月23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