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国税流[2005]104号 2005-12-21 税屋提示——依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1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6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6年9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5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对国家税务总局未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车辆的计税价格确定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由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曹杨征收所(简称:曹杨征收所)负责通知本市征收车辆购置税的车辆生产企业,有新增车型时,应在市场销售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60号)的有关规定,及时填报《车辆购置税应税车辆(国产)价格信息采集表》,并向曹杨征收所申报。 二、曹杨征收所对企业申报的车价信息进行审核,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比照已核定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暂定相关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 三、由曹杨征收所将暂定的相关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及时传送到各车辆购置税征收所。并每月一次以电子文件形式上报市局流转税处备案。 四、暂定的车辆最低计税价格在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采集车价信息时一并上报审定。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2005年12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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