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国税函[2001]637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湿法绢云母粉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1-12-11
摘要: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字[1994]22号)规定,湿法绢云母粉属于非金属矿采选产品的征税范围,应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湿法绢云母粉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皖国税函[2001]637号              2001-12-11


滁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湿法绢云母粉适用税率的请示》(滁国税发[2001]131号)悉。湿法绢云母粉是绢云母矿石经捣浆、分级、除砂、超细、增白等湿法工艺加工而成的矿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字[1994]22号)规定,湿法绢云母粉属于非金属矿采选产品的征税范围,应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特此批复。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2001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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