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国税发[2010]179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11年各月份申报纳税期限顺延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0-12-22
摘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1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40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现将2011年各月份申报纳税期限因部分节假日顺延安排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11年各月份申报纳税期限顺延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国税发[2010]179号              2010-12-22


各区国家税务局,各直属机构,各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各基层分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1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40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现将2011年各月份申报纳税期限因部分节假日顺延安排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1月份(元旦)

  (一)消费税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月19日;

  (二)营业税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月19日;

  (三)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申报纳税以及财务会计报表月报的报送期限顺延至1月19日;

  (四)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月19日;

  (五)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月19日;

  (六)个人所得税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月12日;

  (七)证券交易印花税(A股)交易周申报纳税期限不顺延,清算期限顺延至1月13日;

  (八)证券交易印花税(B股)交易周申报纳税期限不顺延,清算期限顺延至1月13日。

  二、2月份(春节)

  (一)消费税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2月24日;

  (二)营业税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2月24日;

  (三)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申报纳税以及财务会计报表月报的报送期限顺延至2月24日;

  (四)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2月24日;

  (五)个人所得税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2月15日;

  (六)证券交易印花税(A股)交易周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2月14日,清算期限顺延至2月18日;

  (七)证券交易印花税(B股)交易周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2月16日,清算期限顺延至2月18日。

  三、4月份(清明节)

  (一)消费税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4月20日;

  (二)营业税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4月20日;

  (三)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申报纳税以及财务会计报表月报的报送期限顺延至4月20日;

  (四)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4月20日;

  (五)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4月20日;

  (六)个人所得税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4月12日;

  (七)证券交易印花税(A股)交易周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4月12日,清算期限顺延至4月13日;

  (八)证券交易印花税(B股)交易周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4月8日,清算期限顺延至4月13日。

  四、5月份(劳动节)

  (一)消费税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5月16日;

  (二)营业税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5月16日;

  (三)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申报纳税以及财务会计报表月报的报送期限顺延至5月16日。

  (四)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5月16日;

  (五)个人所得税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5月9日;

  (六)证券交易印花税(A股)交易周申报纳税期限不顺延,清算期限不顺延;

  (七)证券交易印花税(B股)交易周申报纳税期限不顺延至5月6日,清算期限不顺延。

  五、6月份(端午节)

  (一)消费税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6月20日;

  (二)营业税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6月20日;

  (三)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申报纳税以及财务会计报表月报的报送期限顺延至6月20日;

  (四)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6月20日;

  (五)个人所得税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6月10日;

  (六)证券交易印花税(A股)交易周申报纳税期限不顺延,清算期限顺延至6月15日;

  (七)证券交易印花税(B股)交易周申报纳税期限不顺延,清算期限顺延至6月15日。

  六、9月份(中秋节)

  (一)消费税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9月20日;

  (二)营业税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9月20日;

  (三)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申报纳税以及财务会计报表月报的报送期限顺延至9月20日;

  (四)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9月20日;

  (五)个人所得税申报纳税期限不顺延;

  (六)证券交易印花税(A股)交易周申报纳税期限不顺延,清算期限顺延至9月13日;

  (七)证券交易印花税(B股)交易周申报纳税期限不顺延,清算期限顺至9月13日。

  七、10月份(国庆节)

  (一)消费税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0月25日;

  (二)营业税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0月25日;

  (三)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申报纳税以及财务会计报表月报的报送期限顺延至10月25日;

  (四)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0月25日;

  (五)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0月25日;

  (六)个人所得税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0月14日;

  (七)证券交易印花税(A股)交易周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0月12日,清算期限顺延至10月19日;

  (八)证券交易印花税(B股)交易周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0月11日,清算期限顺延至10月19日;

  海洋分局征管的房产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税费的申报期限,由海洋分局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并公布。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2010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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