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国税流[2006]70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6-10-30
摘要:对已按规定进行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且当期税款已缴纳入库或已按规定进行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且没有当期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发售发票。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津国税流[2006]70号       2006-10-30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函[2006]824号,以下简称《规程》)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单位要按照调整后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流程进行操作。调整后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基本流程为: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纳税申报受理、IC卡报税、票表税比对及结果处理。

  实行上门申报且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纳税人,申报和报税应同时进行。

  二、由于目前我市的配套软件正在完善之中,因此在配套软件完善之前,暂采取由发票销售岗位人员在征期内对当月首次领购发票的纳税人,首先确认其已进行了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且税款缴纳入库后再按现行规定发售发票的办法,以落实加强税款缴纳跟踪管理,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的要求。具体方法是在征期内发票销售岗位人员对当月首次领购发票的纳税人,首先操作“申报明细查询”模块,并按以下情况分别进行处理:

  1.对已按规定进行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且当期税款已缴纳入库或已按规定进行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且没有当期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发售发票。

  2.对尚未进行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的纳税人,不得发售发票。

  三、对于有欠缴税款或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其延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按现行规定发售发票。

  四、每月征期结束后二日内,由税政管理科将《比对异常和处理结果统计表》(《规程》附件八)与原《纳税申报审核比对情况统计表》一并报送市局。

  五、各单位要做好内部培训和对外宣传工作,确保《规程》顺利实施,并于11月15日前将执行情况报市局。对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2006年10月30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