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事项的通知[全文废止] 苏国税函[2009]88号 2009-3-30 税屋提示——依据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 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 全文失效或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9月3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5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增值税纳税人应从2009年2月1日起启用调整后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资料,但由于当时涉及小规模纳税人的相关业务政策尚待总局明确,省局在转发该文件时,要求小规模纳税人仍使用原申报表。目前总局对相关政策已明确,现通知如下: 1、自2009年5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启用《通知》规定的新申报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第4栏填写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按3%征收率换算的不含税销售额,第5栏填写其利用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原表样的灰划线予以取消。 2、新的小规模申报征收模块已配置给申报征收角色,前台申报人员自2009年5月份申报期起务必使用《05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小规模纳税人)》模块。 3、各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调整后的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的栏次内容和填写说明印制纸质申报表,以保证纳税人在5月份申报期使用上新申报表。 4、各地应按调整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及其填写说明及时修改升级网上申报软件,保证网上申报企业5月份申报期的正常使用。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九年三月三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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