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房地产开发的项目公司地方税收征管归属的通知[全文废止] 穗地税发[2000]174号 2000-05-10 税屋提示——依据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修订、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2年07月13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自《印发<关于实施地方税收属地管辖后若干配套措施和业务衔接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穗地税发[1999]248号)下发后,各征收单位在执行中遇到一些问题,需要市局进一步明确,经研究,现对在我市从事房地产开发的项目公司地方税收征管归属作如下调整,请遵照执行。 凡在今年5月1日以后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房地产开发的项目公司(凡是建委批文上注明开发项目地址的,即为项目公司),其应纳的一切税费(不包括社保费),由房地产开发项目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管辖,不再按办公地点有无房产作为界定管辖的标准。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2000年05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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